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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怡:瑞幸违规之根因探析

  • 本文长约7800字,阅读需时20分钟






















导 言





















2020年4月2日,瑞幸公司官网发布公告,称已成立了特别委员会且聘请了外部独立顾问,对2019年审计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过程中发现的某些问题进行调查。初步内部调查显示,公司从2019年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与虚构交易相关的销售额达到22亿元人民币,而且这些虚构交易还导致了某些成本和费用大量虚增。[1]鉴于瑞幸为美国纳斯克(NASDAQ)上市公司,根据美国证券法要求,这份公告同时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进行了报备。[2]当天,瑞幸在NASDAQ上市交易的股票一天之内发生6次熔断,股价全天下跌80%,市值一夜蒸发了54亿美元。


以此为发端,美国及中国的监管机构、新闻界、金融界、法律界和会计师界等各方人士展开了对瑞幸的强烈谴责和对相关问题的热议。此种大规模对交易进行虚构,对财务数据进行造假的行为不仅违背了相关法律要求,也严重背离了现代社会的根本商业原则。


目前就公开资料看来,瑞幸财务造假的行为毋庸置疑,不清楚的只是此违规行为具体如何实施,何许人参与实施,以及此违规行为影响多大,相关人员如何承担责任等等。相关问题的最终答案尚待权威部门对违规事实的调查和确认,在官方调查结果出来之前,我们也可以基于公开资料对某些问题进行原则性分析,本文将尝试探析造成瑞幸违规行为的根本原因,以期展现合规文化的培育对于企业以至于整个商业社会良性运行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事件发展线索





















  • Jun.2017 瑞幸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香港分别成立控股/投资公司,前述三者按前后顺序为逐级100%控股关系

  • Oct.2017 瑞幸北京独资子公司(WFOE)成立,开始商业运作

  • Mar.2018 中国瑞幸成立,之后的各地咖啡店铺布局在其下展开

  • May.2018 瑞幸发布公开信质疑星巴克涉嫌垄断违法行为,随即提起诉讼

  • Nov.2018 瑞幸诉星巴克案开庭

  • May.2019 美国NSDAQ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Oct.2019 星巴克案以瑞幸撤诉结案

  • Jan.2020 瑞幸再次在美国公开发行普通股,同时发行可转换债券

  • Feb.2020 浑水研究称收到匿名者做空瑞幸的报告并随后发布,质疑瑞幸账务欺诈且业务崩溃,瑞幸立即予以否认,中金公司发布了“信任报告”予以支持

  • Mar.2020 审计师对瑞幸2019年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公司进行内部调查

  • Apr.2 2020 瑞幸发布公告披露内部调查初步发现财务造假

  • Apr.27 2020 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包括工商、公安)进入瑞幸开展调查






















违规行为相关环节分析





















瑞幸违规事件给业界造成强烈的冲击,一大原因在于其前后反差太大,两年前异军突起,强势进入中国咖啡消费市场,喝或者不喝“小蓝瓶”的人们都躲不过其铺天盖地的广告宣传;还把国际巨头星巴克告上了法庭,尽管星巴克表示“无意参与某些公司的商业炒作”,但还是事实上做了一回陪练。在创立短短一年多时间,瑞幸不仅快速完成了全国几千个店铺的商业布局和几轮融资,更是以全新打造的“快速成长的中国第二大咖啡网络”的民族企业形象,成功登陆美国NASDAQ,首次境外发行就融资5.6亿美元[3]。之后,又再接再厉,在IPO后半年再次发行普通股,并同时发行可转换债券,融资共8.6亿美元[4]。不得不说,瑞幸的市场运作和融资手段极其突出,堪称当代中国初创企业的典范,当然,如果这一切不是建立在财务造假基础上的话。


基于瑞幸目前主动披露的信息,其财务造假金额高达22亿人民币,造假行为从2019年第二季度开始,即使不考虑后期调查可能揭示更大的造假范围,上述两个事实已经非常惊人。虚增的22亿元大约相当于其2018年全年营收(8亿元)的2.75倍,或是其2019年前三季度总营收(29.29亿元)的75%;并且,考虑到2019年5月瑞幸才首次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也就意味着其在未上市之前就开始了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这种恶劣的违规情形已经不能简单用对美国法律不熟悉,对合规风险意识不强,或是缺乏合规管控来解释了,造成此类违规行为的根本原因应该是深层次的,涉及公司底层合规文化。


尽管瑞幸目前的披露将造假行为局限在特定员工和特定时间范围,而实际上,即使造假人仅仅是首席运营官(COO)和其团队,这也不是个人行为,而是组织行为,更可能是公司相关部门的联动行为,从这一点上说,可将此次财务造假定性为公司行为,是系统性违规。接下来,我们从一般商业常识的角度,结合公开资料,简单考察一下瑞幸的有关运营环节,由此来探析其企业内部可能参与造假的人员和部门。


01销售记录管理

瑞幸主营业务是向普通消费者提供咖啡,通过两大终端进行销售:手机应用和连锁实体店铺,实际制作咖啡是在店铺完成的,所有的消费者购买和咖啡制作都应该有电子记录,实际销售价也可以计算。这些销售数据会汇总至某一部门(很可能由COO负责管理),最后会提交财务部门(accounting),以备制作财务报表。既然财务报表中的数据是虚增的,那么要么是基础销售数据有假,要么是财务部门后期篡改数据。后一种可能性较小,太容易被发现,而且只篡改财务数据不相应调整基础交易数据也不可行;前一种情形更为可能:即负责生成销售数据的部门以某种方式虚增了销售量,可能是在计量销售的方式上作假,也可能是直接篡改了销售量。在这个过程中,有可能需要销售终端部门的配合,也可能不需要,这取决于该部门是否独立且对销售数据负责。对于占瑞幸员工绝大部分的普通店铺工作人员,他们可能对造假是不知情的,因为他们看不到公司业务的全盘情况,没有渠道了解最终体现在财务报表上的数据与实际交易之间可能有差别。


有一点确信无疑,瑞幸缺乏对销售数据进行核实的机制,而且有关中介机构在协助瑞幸上市发行股票时尽职调查也有疏漏。请注意,IPO的招股书仅涉及2019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数据,而2020年1月再次发行时提供给投资人的招股书中包含了2019年第二季度之后的财务数据,如果最终调查确认瑞幸的违规行为的发生期间始于2019年第二季度,这一点区别可能对中介机构在两次发行中可能承担的责任产生影响。


关于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如何才能“尽职”?业界也有一些讨论,其中有建议借鉴浑水报告中体现出来的调查手法,例如派出人员到各地门店实地暗访调查,数据分析等等,这些确实都是对纸面上的销售数据进行核实的很好方式。但实际上,由于中介机构尽职调查与做空机构的调查有本质区别,所谓“借鉴”实施起来很困难。证券上市发行时中介进行尽职调查,关键在于“尽职”两字,只要尽到职责即可,法律并不要求中介机构无限度地去调查发行人可能存在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尽职调查应该是独立的,专业机构应该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就公司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进行判断。与做空机构的调查不同,进行尽职调查的中介绝不会以“揪错”为目的,从“否定”的角度去发现和分析问题;大多数情况下,中介机构会给予公司一定的信任,而不会以怀疑一切的眼光来进行调查。如果发现问题首先也要考虑该问题的严重程度,是否需要披露?如何披露?如何快速“纠错”?这些都更偏向于“肯定”角度。


允许中介机构以合理有限的调查方式进行尽职调查有其必要性,当然,此次瑞幸事件给中介敲响了强有力的警钟,与浑水的调查相比,中介的尽职调查显得过于浮浅,相信今后的尽职调查会有所改进。不过,此次瑞幸事件中,最终中介是否会被认定承担法律责任还需要看官方调查的具体结果,“尽职”与否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而更多需要将具体情节置于具体环境中进行分析。


02现金流管理

与销售额密切相关的是现金流,只有实际交易才会产生现金流入,虚构的短期且小金额交易隐藏起来比较容易,三个季度虚构22亿则一般很难掩饰,至少不是COO及其团队就可以操纵的。现金管理一般是财务部门(treasury)的职责,归属首席财务官(CFO)领导,如果现金流与纸面销售数据不匹配,COO及其团队通常情况下无法进行掩盖。因此要么相关部门参与了违规行为,要么瑞幸的现金管理制度缺失或存在重大缺陷。


抛开人为参与的情况,如果公司没有很好的现金管理制度,例如现金流跟踪、归集和支出规则,就可能出现大量现金回流延迟,帐户金额与系统上报销售金额不匹配,而负责现金管理的部门意识不到出问题的情形。取决于瑞幸内部安排,现金可能流入多个法律实体的多个银行帐户,甚至有可能短期停留在合作伙伴或信用帐户。瑞幸的造假行为至少持续三、四个季度而瑞幸财务部门一直失声,如果说这中间财务人员未主动参与造假,那就只能是其现金管理完全失控,以致于相关部门/人员未能发现销售额与现金流的不匹配。另外,瑞幸公告中披露“某些成本和费用”有虚增的情况,这很可能是与原材料相关;而浑水报告中也有瑞幸将部分广告费挪至销售收入项下的说法,这些异常未被发现也表明瑞幸的现金管理存在问题。


如果说瑞幸的现金管理有重大缺陷,那么此种制度缺陷必然在其IPO之时就已经存在,在上市发行准备时审计师事务所可能会有所发现,但我们未在两份招股书中看到具体指向现金管理的有关披露,而只有对公司财务人员、制度和流程缺陷的笼统披露。关于瑞幸招股书对财务制度缺陷的披露见下文。


03原材料管理

对于瑞幸来说,原材料采购需要在销售之前先行发生,实际销售量不可能大于采购量,单单虚增销售量而不同步虚增采购量很容易就被发现。反映在财务报表上,通过库存原材料变化就可以很好把握消耗量。同上述分析销售数据类似,原材料基础数据真实而仅仅是财务报表有问题的可能性存在,但相对比较小;更可能的情况是,提供给财务部门的基础数据就进行了篡改。考虑到COO一般会对公司的整体运营数据负责,COO个人及其小团队后期篡改数据也是可能的,不需要采购部门参与。在瑞幸招股书中有提到公司基于数据分析通过智能系统管理仓储和下单的内容,如果此披露属实,这种智能管理使后台小团体对数据进行修改而实际采购部门没有知觉成为可能。


由此,采购部门是否配合了造假行动,或是有重大疏忽,需要进一步的调查。但是,若是COO团队真的绕开了实际采购部门直接篡改数据而未被发现,那么这中间也反映出至少两个内部控制的漏洞,一是上文提到的现金管理缺陷,二是缺乏对采购数据的核实。对于后者,相比核实销售数据一般要简单一些,原材料供应商的数量要小得多,配合起来也容易得多。但是,如果供应商有记录销售的系统,而瑞幸采购系统与之对接,通过供应商进行核实则可能更复杂,因为双方可能仅通过后台操作将数据进行匹配,实际货物交易是否发生仍不能确定。


04市场管理

根据瑞幸公开资料,其市场部门只有几十人。一般市场部主要负责品牌推广和产品营销,以让大众了解品牌并获取用户。这个部门是管理广告和宣传费用预算并实际支出的部门,如果财务报表上显示的此类费用与其实际花费有实质性差异,市场部门负责人应该能意识到。而从广告宣传服务的提供商处也可能获得相应数据进行对比,浑水报告里有一点就提到了从瑞幸广告商分众传媒披露的信息能够看到疑问。如果最终调查结果证实了瑞幸财务报告中的市场推广费用严重不实,而市场部负责人或是主动参与,或是注意到有关数据与其实际花费不匹配而保持沉默,则应承担一定责任,在整个造假行为中,市场部难辞其咎。


05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

上面已经提到瑞幸财务制度在记帐和现金管理方面有缺陷,其实应该说,作为负责制作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关键部门,瑞幸财务的职能完全失效,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相关人员有意或是无意地让虚假数据一路走到对外披露的报表之中。


在瑞幸IPO和再次发行的招股书中都可以看到关于其财务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披露(risk factors 和 MD&A章节都有提及)。不过有意思的是,瑞幸招股书中披露的两大缺陷,一是公司缺少足够数量的拥有必要的[运用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和SEC要求的]知识和经验的会计和财务统计的人员(lack of sufficient accounting and financial reporting personnel with requisite knowledge and experience in application of U.S. GAAP and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rules),另一个是公司缺少与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和SEC报告要求相称的财务统计政策和程序(lack of financial reporting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that are commensurate with U.S. GAAP and SEC reporting requirements)。以上披露的撰写很值得推敲,如果不是发生了造假事件,一般投资者阅读以上披露时可能会理解为,瑞幸财务人员/制度只是缺乏与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和美国证监会要求相关的东西,他们非常有可能会默认瑞幸还是遵循基本的商业准则和中国相应会计准则和法律要求的,而这一认知目前看来是不可靠的。由此,瑞幸在招股书中对于财务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披露可能会被质疑不够充分。


此外,在两份招股书中,瑞幸均承诺将会对其财务制度所存在的缺陷采取行动。虽然说财务制度建设和改进需要时间,但瑞幸在2019年5月之后是否真正采取了改进措施,还是未知。


06公司管理层和董事

瑞幸在招股书中一共披露了十位管理层人员,8位董事成员中,2人为独立董事[5],另3位董事分别任公司CEO,COO和高级副总裁;2位非董事成员中,一位为公司CFO(同时任首席战略官CSO);一位为公司高级副总裁。


现在看来,瑞幸的内部控制存在很大的问题,由此滋生了财务欺诈。根据Sarbanes-Oxley相关规定,管理层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负有个人责任,但是在IPO时,瑞幸管理层只是就其财务制度存在的重大缺陷进行了简单笼统的披露,而对公司内部控制则未有详细讨论,管理层关于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报告,需于第一份年度报告时提供,这是一个关键时点。如果这次财务造假发生在瑞幸管理层提交了内控有效性的承诺之后,则管理层个人需要承担个人责任。很幸运的是,此次造假事件的曝光恰好发生在内控制度报告提交前,就给追究管理层个人责任留下了回旋空间。再者,公司COO已经被曝出领导了造假行为,他同时也是公司董事,已经有一位管理层人员会承担个人责任,除非之后的相关调查有确凿证据表明管理层的其他个人主动参与了造假或存在重大过失,否则存在其他管理层人员不会被追究个人责任的可能性。





















违规根本原因评述





















综观前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除了COO及其部分团队成员外,瑞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此次违规事件中也应该是难辞其咎,有的可能主动参与欺诈行为,有的可能只是被动配合,也有的可能存在重大过失的。除了公司人员存在问题之外,瑞幸的相关制度也存在重大缺陷,尤其是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如果说,瑞幸此次财务违规行为的最初缘由是特定人员/团队以向投资者呈现好看业绩为目的而故意欺诈,那么最终成型却是依赖于公司相关制度的缺失,相关部门/人员的懈怠或配合,以及管理层有意无意的纵容/疏忽。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如此大范围的,系统性的虚构交易竟然存续了至少9个月(此时间范围很可能会扩大),其间跨度了两次公开发行,以虚构交易为讲故事的素材,公开在监管最为严格的美国证券市场融资。仅仅将根本原因置于个体的动机不纯是不能对此种违规行为进行合理解释的,聚合了几千人的瑞幸在公司人格层面也存在问题。最表层的原因正如上文讨论的,是公司财务和内控制度的缺陷,而更深一个层次的原因则是企业作为整体的商业道德的缺失。


可是我们注意到瑞幸并不缺少包括《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在内的公司治理框架。在其官网上专门有介绍公司治理的页面,不仅各个委员会配备完全,而且开篇即声称公司致力于捍卫最高标准的商业道德(committed to upholding the highest standards of business ethics)[6]。


瑞幸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于2019年4月开始实施,也就是上市前夕,这也是很多上市企业的做法,其中包含了常规的模版式的各方面内容,例如避免利益冲突、遵守法律法规、鼓励举报不当行为等等。关于账务数据披露的要求是“应该完整、公允、准确、及时而且以可以理解的方式披露”,公司还成立了由高管组成的披露委员会对此进行协助和监控。


当然,瑞幸官网投资者关系一栏的内容只有英文,并没有对应的中文网页。公司内部是否有中文版的相关政策呢?毕竟这些政策要约束的人员,即使不是全部,也是绝大多数只读中文,答案目前并不清楚。但至少我们可以下结论,这些公司治理政策仅仅停留在纸面上,为达成上市目标而精心准备的完美文件并未能指引瑞幸的实际运营。


那么瑞幸为什么会将自身制定且承诺要遵循的行为和道德准则弃而不顾呢?从合规分析的角度来看,违规的发生大体有下列几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了解规则,这包括对规则的不清晰和误解,行为人主观上是愿意遵守规则的,没有违规的故意,有可能存在过失或疏忽;二是行为人虽然了解规则但是不认可规则,主观上有挑战规则的故意,这类情况往往发生在规则本身争议较大的时候;三是行为人虽然认可规则但是由于其他动机不愿意严格遵守规则。


反观瑞幸,应该说它是了解规则的,而且也摆开了遵守规则的架式,无论是招股书中对自身制度和流程缺陷的披露、制定得体的公司政策、主动披露违规行为(当然有外界压力的因素),还是高管主动表示承担责任,这些都彰显瑞幸对规则的认可。那么虚构交易进行财务欺诈很可能是属于上述的第三种情形了。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违规风险其实在进行违规行为之前应该是有一定认识的,当然这种认识不一定全面准确,行为人往往会心存侥幸,试图以“聪明”的方法绕开规则,或是在权衡违规代价可以承受后铤而走险。我们无法猜测瑞幸到底是对违规风险的评估不足,还是采取的“聪明”策略未尽全功,目前看来,它将要受到的处罚将会远远大于违规的收益。


无论如何,在了解且认可规则的情况下选择并成功实施如此严重的违规行为只有一个解释,瑞幸缺失了良性的合规文化。合规文化是实施合规相关政策的土壤,它以潜移默化的方式营造公司合规经营的氛围并规范公司的行为。一个良性的合规文化可以指引公司员工遵守规则,坚守道德底线,并对不当行为进行谴责,对违规行为进行修正,从而形成良好的行为模式。当良性合规文化缺失,则会出现如下现象:有人故意违规,有人对违规视而不见,甚至大开方便之门,还有人根本没有意识到公司正在发生违规事件,而在这一切发生的同时,相关公司政策形同虚设。这恰恰就是瑞幸目前的状况,自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从前端运营部门到后台支持部门,全公司无人对实际发生的欺诈行为有知觉/举报,而且在做空机构有质疑的声音时,未见内部调查即快速进行否认,公司做为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整体似乎完全无法对自身正在发生的重大违规行为进行认知和控制。所以说,瑞幸此次违规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不在别的,就在于公司良性合规文化的缺失。






















建 议





















最后,总结一下瑞幸事件给我们企业合规工作的启示。作为一个初创企业,我们可以看出融资是瑞幸的第一优先级事项,从设立就开始布局,先在海外设立母公司,后在国内设立WFOE以及VIE,将自己定位为世界领先同行的竞争者,强势进行品牌宣传,超大力度的打折,对技术的投入等等。相对而言,合规管理之类事项只能往后排,公司投入的资源必然较少。这对中国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来说并非个例,公司往往选择将资源优先用于开发产品、技术、市场和客户,用于合规建设的资源少之又少,往往是业务受到监管政策的影响才不得不考虑合规,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被动合规”。


再者,瑞幸只是投资于纸面合规,公司并未形成良性的合规文化,实际行为背离了相关的公司政策。这也是有的企业在做合规工作时的一个误区,合规只停留在纸面和表层,谈到合规,管理层首先关注制定政策搭建体系,其次关注设立相关岗位,而合规的真正实施却被忽视,对良性合规文化的培育更是没有。实际上,有形的政策文件和体系搭建相对简单得多,少数几人就可以完成,而无形的合规文化才是关键,需要全企业上下共同的参与,尤其是高管的身体力行,在长时间的企业实际运营逐渐进行培育。瑞幸事件以极大的代价为我们展示了良性合规文化缺失可能造成的后果,希望后来者能引以为戒,重视合规管理,重视企业自身合规文化的培育!


(限于篇幅,参考文献省略,详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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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丨蒋怡(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本文来源丨北大法宝V6律所实务库

编辑排版丨李玉珍

编辑邮箱 | fwyjy@chinalawinfo.com

本文声明丨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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