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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又见鹦鹉案 | “人工”与“野生”之间是罪与非罪的距离

德州鹦鹉案家属 德州鹦鹉案 2023-02-05

●鹦鹉小胖子在吃苹果

山东德州的段吉国平日里喜爱小动物,经常投喂、救助遭人遗弃的流浪狗

2018年,一次偶然的机会,段吉国出于观赏目的从当地集市上一老头手里购买了几只人工繁育的鹦鹉,之后便自己在家饲养。

后来,段吉国听人说自己购买的鹦鹉是一种名叫“和尚鹦鹉”的品种,属于国家珍贵、濒危野生保护动物,不能随意饲养、买卖。

段吉国认为购买鹦鹉完全是出于个人喜爱而非其他非法目的,而且购买的都是人工繁育的鹦鹉,无论如何都与“野生动物”不沾边。

鉴于有人提醒,段吉国还是委托他人找到相关部门咨询办理饲养证件事宜,期望通过办理相关证件将自己的饲养行为合法化,但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未果。

不久后,平日里热爱动物的他即因饲养人工繁育的和尚鹦鹉而被德州陵城区法院认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无独有偶,与段吉国“同案”的王妹兰,也因为买卖人工繁育的和尚鹦鹉及太阳锥尾鹦鹉而被德州陵城区法院判刑。

王妹兰潜心从事农村幼儿教育30余年,是村里的妇女主任和省三八红旗手,心地善良、为人忠厚。

近年城镇化速度加快,在农村入园适龄儿童越来越少,即使王妹兰的幼儿教育事业已经走到尽头,但也做到了“桃李满天下”。

结束幼儿教育培训工作的王妹兰像热爱小孩子一样热爱小动物,偶然间萌生了饲养鹦鹉的想法,便向具有鹦鹉养殖场营业执照的段吉励咨询相关注意情况,段吉励明确告知她人工繁育的鹦鹉均带有脚环和卡号,不属于野生动物范畴,可以放心养。

王妹兰出于守法意识,在开始饲养鹦鹉前还向当地林业局某王姓干事咨询过,后者并未阻止王妹兰饲养人工繁殖鹦鹉,而且跟她说由于政府部门合并,暂时不清楚哪一个部门负责办理相关饲养证件。

就这样,王妹兰在没有心理包袱的情况下开始饲养鹦鹉,但饲养仅一年后竟也被法院认定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王妹兰在照顾幼鸟


    悉心饲养≠危害


段吉国、王妹兰二人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前,一直细心照料家中的非野生种源鹦鹉。

最开始,二人饲养鹦鹉时天天给它们打扫粪便,给鹦鹉换的水都是烧开的凉白开或者纯净水,每天都会喂鹦鹉苹果吃,还给它们买鱼骨粉作饲料。饲养过程中两人定时为鹦鹉通风换气和晒太阳。甚至为了达到适宜的温度,室内还特意安装了空调,以达到冬暖夏凉的效果。

鹦鹉的繁殖过程更是繁琐,两人一边咨询,一边自己摸索经验,不分昼夜地全身心的投入到小鹦鹉的饲养中。


嗷嗷待哺的小鹦鹉们


比如王妹兰为了防止小鹦鹉孵化出来之后容易死亡的情况,需要每三个小时给鹦鹉喂一次奶粉,就算自己晚上再困,她也要设定闹钟起床照顾小鹦鹉。另外,小鹦鹉出生后饲养的不同阶段需要对鹦鹉喂养的奶粉的分量和水温也各不相同,王妹兰会给每个鹦鹉做好记号,生怕饲养过程中任何一个鹦鹉出现问题。甚至连出生就残疾的鹦鹉王妹兰也不曾放弃,而是选择将其饲养长大。可以说,王妹兰完全把鹦鹉当作家人对待,家里的鹦鹉也都只认王妹兰一人。

段吉国、王妹兰两人在饲养鹦鹉的过程中可谓对鹦鹉无微不至。两人为鹦鹉提供适宜的温度、优质的食物、干净的水源,并加以悉心照料,鹦鹉在两人的饲养下都健康成长。

可见,两人照顾其饲养的鹦鹉就像自己孩子一样殷勤操劳、百般苛护。饲养过程中两人不仅没有危害到鹦鹉,反而扩大了鹦鹉种群的数量,虽无合法之名,但行的都是保护鹦鹉之实。

小鹦鹉们在院子里晒太阳


    “人工繁育不构罪”法律规定逐渐明确


2016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致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的《关于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法研[2016]23号)规定:“由于驯养繁殖技术的成熟,对有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商业利用在某些地区已成规模,有关野生动物的数量极大增加,收购、运输、出售这些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实际已无社会危害性”。

2020年12月18日,两高两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食用涉案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2021年4月2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林护法[2021]29号】(下称《复函》),《复函》的请示单位为河南省林业局。河南商丘是我国最大的费氏牡丹鹦鹉人工繁育基地,但自疫情以来,不少地方的公安机关借着保护野生动物的名义,简单粗暴,机械适用法律,将已经完全成熟、规模化养殖、经营的费氏牡丹鹦鹉等鹦鹉列入打击范围。有鉴于此,河南省林业局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上报请示。《复函》明确指出: “对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在养殖户自愿的前提下,可对确属人工繁育的、来源合法的上述鹦鹉,加载专用标识,凭标识销售、运输……依法加载专用标识的鹦鹉作为宠物的,按利用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对合法人工繁育来源、依法允许出售的鹦鹉,停止执行禁止交易措施”。可见,《复函》明确允许养殖户人工繁育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允许收购、出售、运输人工繁育的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甚至允许作为宠物使用

上述司法解释及《复函》等规定进一步确定了,人工繁育的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是允许人工繁育养殖、销售、运输的野生动物,亦即涉案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其收购、出售不应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鹦鹉案类案判决出罪趋势明显


全国涉嫌危害野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类案中,涉及鹦鹉案件的被告人基本被司法机关采取取保候审、不批捕、缓刑等非羁押措施从轻、减轻或无罪处理。

1、江西鹰潭鹦鹉案——邱国荣与万锦龙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邱国荣涉嫌购买、出售8只人工繁育费希氏情侣鹦鹉,贵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贵溪市检察院不批捕,一审法定刑以下量刑,二审改判无罪

该案例已经被评选为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一等奖,江西省年度十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之一。江西省司法机关等对该案的法治意义高度评价,“本案具有重要法治意义。自“深圳鹦鹉案”以来,收购、运输、出售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引起的争议至今未平息。本案系全国首例适用2020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也是首例判决出售人工繁育鹦鹉无罪案,实现了两个效果有机统一,新京报、网易等各大主流媒体对本案进行了宣传,社会反响良好。本案运用实质解释方法填补了规则漏洞,有利于引导形成司法共识。在认定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动物属于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的同时,认定驯养繁殖动物系人工种源,驯养繁殖技术成熟、数量规模较大,非法收购、出售行为没有对野生动物种群造成实质危害的,以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出罪。坚持罪刑法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其他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2、江西南昌鹦鹉案——闽尊平、熊凤秀夫妇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80余只费氏牡丹鹦鹉,审查起诉阶段即取保候审,后检察院对全案被告人做出不起诉决定。

3、河北胥家中鹦鹉案——胥家中涉嫌无证出售其自行繁育的34只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一审法院错判十年,二审发回重审后改判两年。

4、昆明鹦鹉案——江西嘉鹏农业法定代表人万岗,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443只人工繁育太阳锥尾鹦鹉、葵花鹦鹉、折衷鹦鹉、绿颊锥尾鹦鹉,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昆明市检察院不批捕。

5、金华鹦鹉案——林志专涉嫌非法向他人出售51只鹦鹉,其中36只为和尚鹦鹉,1只为红领绿鹦鹉,1只为折衷鹦鹉;13只为绿颊锥尾鹦鹉。曹君涉嫌将其非法收购的31只鹦鹉通过淘宝、微信等方式分别出售给他人,其中1只为太阳锥尾鹦鹉,12只为和尚鹦鹉,18只绿颊锥尾鹦鹉。曹君、林志专均先后取保,金华市金东区法院拟对二人“实报实销”。


根据上述判例

司法机关在处理鹦鹉案类案时:

第一,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区分鹦鹉的种源是人工繁育或野外野生。本案中段吉国、王妹兰饲养的鹦鹉皆属人工种源非野外种源,既非两人从野外猎捕而来,也不是来源于野外鹦鹉人工繁育的三代以内的野生动物,而是与纯粹的野生动物代际间隔较远的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显然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第二,本案中人工饲养的鹦鹉皆为活体,段吉国、王妹兰两人未对鹦鹉资源造成实际的损害,其悉心饲养行为反而增加了这一鹦鹉种群的数量。

第三,当前法律文件针对鹦鹉案件的主流观点为:部分鹦鹉已被商业利用、驯养繁殖多年,在驯养繁育技术成熟,驯养繁育数量增加,已经形成较大产业链的情况下,不构成犯罪。段吉国、王妹兰对鹦鹉的人工饲养也已经持续较长时间,驯养的鹦鹉数量明显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也已被商业利用。

第四,段吉国和王妹兰对饲养涉案鹦鹉是否构成犯罪并不明知,饲养过程中也从来没有做任危害鹦鹉的行为,也曾为饲养行为合法化努力争取,但因客观原因未能领到饲养证。

参照前述判决,段吉国和王妹兰收买、饲养、出售鹦鹉的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被认定为构成犯罪。


自深圳鹦鹉案起,我们国家立法机关及各地方司法机关逐渐开始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国际名录等的具体实施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尤其是近些年频发的各种鹦鹉案,其中暴露出来的“人工繁育种源是否属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保护对象动物”这一问题,引起了司法实务界与社会层面的广泛讨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也因此应运而生。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可知,至少买卖、饲养人工繁育的鹦鹉不当然属于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

段吉国、王妹兰二人因人工饲养鹦鹉各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显属不公。也许仍然身陷囹圄羁押的段吉国、王妹兰现在都还没理解,自己饲养人工繁育的鹦鹉怎么犯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图/文:德州鹦鹉案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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