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2021年浙江大学《互联网与法学》课程综述

法律未来 互联网法律大会 2022-04-09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在数字经济时代,各学科领域对互联网相关问题研究的必要性日趋显现。为应对网络世界对传统法律提出的挑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紧跟热点,立足实践,与实务界专家再一次强强联手,于本学期继续开设了《互联网与法学》课程,八位专家带领学生探讨最前沿的互联网法学命题,旨在让同学们能多维度地认识“互联网+法律”这一最新交叉学科。

(以下顺序按照授课时间排序)


正文部分

第一讲 

数字金融法学的最新发展与学科建设



李有星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


李老师从金融法与数字金融法介绍、数字金融法的前沿发展、数字金融法的学科建设三个角度,对数字金融法学发展过程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了深入剖析。李老师向同学们介绍了数字金融领域的新事物、新问题,针对一些数字金融法的前沿问题进行讲解,比如从主要特征、发行主体、流通范围、流通方向、与法币的关系等角度详细比较了比特币、虚拟币和法定数字货币,并指出了我国金融监管对比特币的应对机制,强调数字借贷关系的调整重点在于真正认识和理解平台的职能,明确平台保证信息披露真实性的责任和勤勉注意义务以及明确完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体系是数字证券领域的重点问题,要强化数字金融监管。最后李老师介绍了数字金融法学科,并对其发展前景进行了展望。


第二讲 

网络犯罪立法原理与司法难题



高艳东

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高老师首先明确指出网络犯罪具备形式违法与实质危害两个特性,并且以多个疑难案件为例证进行阐述。如“数据画像服务案”“‘果然叼’微信外挂案”“预置‘广告SDK弹送广告案’”“吸费软件案”“黄牛软件第一案”等案件,高老师指出在当下需要运用互联网法学的思维进行辩证思考,处理新型疑难案件。其次,高老师向同学们介绍了网络犯罪现在呈现出国际化、智能化、平台化、产业化、涉众化等特点,对于网络犯罪进行立法规制需要采用宽严相济的原理。从“技术不中立”“预备行为正犯化”“帮助行为正犯化”“对帮助行为处罚重于实行行为”“中立帮助行为犯罪化”“网络服务者承担苛刻义务”“刑罚轻”七个方面对该原理进行解读。最后,高老师总结出网络犯罪规制的发展趋势,其一为罪名增加,例如妨害业务、非法访问、垃圾邮件等;其二为防线前置,例如软件和APP;其三是法益扩大,如数据、信息等也可能成为新的法益;其四为刑罚调整,适度轻刑化有利于平衡刑法的谦抑性。


第三讲 

法律人工智能的法理逻辑



魏斌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

博士研究生导师


魏老师从9月28日亮相清华大学计算机系成果发布会的中国首个原创虚拟学生——华智冰引入,介绍了当今法律与人工智能融合的现状,其中一个重要的方向是法律人工智能。魏老师从法律人工智能何以可能、第三代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未来、法律人工智能的本体论反思、方法论反思和困境之应对等五个维度,带领大家从时空上领略了法律人工智能的发展历程,并就当下的现实问题展开深刻反思。


魏老师强调人工智能与法律科学的融合是两门学科发展的必然趋势,它不是简单或机械的应用,而是法律实践需求和科学技术理性双向驱动的融合。在攻克交叉学科带来的新命题时,我们不仅要关注技术层面与知识层面的探索,更应当从法理学和法哲学等逻辑层面对法律人工智能系统的构建进行反思。未来的法律人是否会为法律人工智能替代?法律人工智能如何在司法领域发挥效用?在轰轰烈烈的科技研发与铺开应用之际,我们更应当注意探究法律人工智能实践的合理性、可靠性与正当性,为实践进步寻找理论上的依归。


第四讲 

互联网法院的实践探索与未来发展



曾宪未 

杭州互联网法院研究中心负责人、法官


曾老师从互联网法院总体概况;数字赋能:深度应用前沿科技,提升互联网审判整体效能;规范引领:探索完善在线诉讼规则,推动在线诉讼常态化;规则之治:充分发挥判例指引规范功能,促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互联网法院未来发展五大部分向同学们介绍了互联网法院近年来的实践探索以及互联网法院未来发展。


曾老师向同学们展示了互联网法院是如何将科技应用在法律领域的,网上诉讼平台、在线调解平台、电子证据平台、网上执行平台、审判大数据平台以及深化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智能证据比对分析系统、杭小互智能语音助手、AI法官助理等应用使得互联网审判整体效能得以提升,同学们对互联网法院有了更全面和更深层次的了解。


曾老师提出互联网法院当前面临的现有管辖无法满足数字治理需要,难以应对数据对接共享受限、智能审判水平提升难等问题,并就深化互联网法院建设的调整管辖、更高层面推动互联网数据对接共享、协同推进智能化建设、深化互联网司法跨境协作机制等进行了阐述。


第五讲 

互联网平台及其法律规制



余军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余老师从什么是互联网平台、平台经济的生产过程及其法律结构、平台经济模式与传统经济模式的区别以及互联网平台的法律规制四个维度展开,对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余老师向同学们介绍了互联网平台的概念,并指出互联网平台通过信息技术聚合线上线下要素,从而产生新的生产性要素,催生新的法律结构。平台经济模式的核心理念是“消费者主权”。平台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尤其是消费者的价格“投票”及声誉评价机制来决定企业的优胜劣汰并调整相应的规制体系。而传统经济模式则偏向于“生产者利益”。


最后,余老师指出互联网平台的法律规制应当是基于声誉机制的平台自我规制,行政主管部门等公权力机关的介入要对平台的监管起到辅助性作用。此外平台的责任机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避风港”原则,在“避风港”原则的基础上,平台还具有安全保障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六讲 

数字经济时代的法律服务升级



刘春晓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刘老师以“数字经济时代的法律服务升级”为主题,以目前中国的法律行业发展情况为语境,从数字化角度深入分析法律行业的三重驱动力:事多钱少、准入放宽和技术与五大发展:(1)大数据的融合打破了法律人传统的工作模式;(2)网络改变了律师与客户的关系;(3)数据信息化社会转变了法学研究的模式;(4)法律服务产品变化;(5)信息化社会带来了一系列隐私问题以及其他法律问题。并向同学们介绍了“全球一小时法律服务圈”即以中国北京 “全球一小时法律服务圈”呼叫中心为核心,开发“全球一小时法律服务圈”手机APP、小程序、实体硬件自助机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各个法律机构为组成部分,并依托人民网+、人民政协网、法制网等智能法律媒体平台,整合海外需求,提供国内外最好的法律服务,进一步展望了法律行业的数字化未来。在课程的最后,刘老师分析了年轻法律人的职业前景,以自身的行业经历为法学院的同学们提供了中肯的职业发展建议。


第七讲 

网络犯罪与网络黑产法律规制研究



连斌

阿里巴巴法务部总监

浙江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本次课程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电信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态势分析,连老师列举了多个实务中曾接触的网络诈骗案件,分析典型诈骗的作案流程与构成要件,并进一步引导同学们思考对于网络诈骗的上下游帮助行为该如何取证、定罪和处罚。


第二部分网络黑产概述,连老师对撞库、暗网等典型网络黑灰产类型以及恶意软件和技术服务的种类,对盗取公民信息木马、手机恶意软件的制作和推广、网络钓鱼链接、改号软件、秒拨代理等常见的恶意软件与技术服务及其在各类网络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了简要介绍。


第三部分是切断非法交易枢纽,连老师向同学们讲述了当前国际上对于网络犯罪的关注重点以及对此提出的相关建议,即要积极开展国际执法协作,打击并切断跨国非法交易链路,进而破解跨国网络犯罪的遏制难题。


第四部分是洗钱方式演进和新动向,连老师向同学们介绍了洗钱手段经历的四个阶段的演进、各个阶段的特点以及分别对打击和规制此类行为带来的困难。


第八讲 

智慧司法及其关键问题



胡铭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

博士生导师


首先,胡老师从国内外智慧司法应用水平的差异切入,引导同学们不仅要了解智慧司法的表象,更重要的是要去思考其可能带来的问题,尤其是需要从“司法权”“科技能力”“当事人权利”三个角度分析现代科技在司法中应用的理论逻辑。接着,胡老师以上海“206”系统为例探讨了智慧司法应用与司法原理可能存在的冲突,同时为同学们生动讲述了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源起,指出智慧司法背后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撑。最后,胡老师分“智慧司法的可能性”与“现代科技引入司法的十个关键问题”两大部分,带领同学们一同剖析智慧司法应用的价值与难题。


胡老师指出,智慧司法的引入对传统司法产生了一系列颠覆性的影响,这种变化已经到来,并且可以肯定的是未来会有更大的变化。我们一方面要以开放的心态面对和拥抱它,另一方面也要深入思考其可能带来的问题以及应用的底线和边界。



课堂成果展示


《互联网与法学》课程本着相互交流共同进步的初心,在诸位老师的启发下和各位同学的积极探索下,产生出了大量优秀作品,本文仅展示个别同学的成果,具体内容详见“互联网法律大会”和“数字法学”的公众号。


作品一:中国正式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清退案例评析(作者:陈可崴)

2021年9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要求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这次的监管通知体现出一个监管时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问题,那就是对虚拟币的法律保护是否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虚拟货币是否还能受到物权法和民法的保护。目前中国的法院判例中,数字货币被第三人抢劫、盗窃或侵占的时候,对被抢劫、盗窃和侵占者,还是有相当一些判例是承认虚拟货币的财产地位的,那就意味着虚拟货币作为财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南方的城市,比如上海和深圳比较偏向于支持合同法能够约束虚拟货币这一理论,而北京和山东比较偏向于虚拟货币不受保护规则。可以预计,随着相关部门进一步收紧对比特币的监管,以后对于类似的事情,判例的风向必然会发生变化。预计在将来,虚拟货币在中国将逐渐的不再受合同法、物权法的保护。


作品二:错价网购合同的单方撤销权探讨——以“10.26元气森林事件”为例(作者:黄益豪)

“标错价格”事件频发,让用户犹豫是否退款的主要原因在于,此类事件究竟是运营事故还是刷单行为,消费者自身无法进行准确判断。因此,平台应该承担起判断此类事故性质的责任。在元气森林事件中,也有多人提出质疑,淘宝目前存在保护机制,在价格异常的情况下商家是可以不发货的,元气森林此举可能是为了年底冲业绩。针对此类事件,平台可以为商家提供申诉渠道,在申诉期间暂停商品的发货期限计算,给予商家适当的时间用于提交材料证明其“标错价格”确实是操作失误。对于确因保护机制失效而产生的错价网购合同,平台可以在向用户公布核实结果后主动撤销订单,并督促商家为用户做出补偿。


作品三:斗鱼与麒麟童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案——浅析网络直播平台的侵权责任(作者:杨祎蕾)

作为网络直播平台斗鱼公司,在主播侵权的情况下到底承担是哪种责任,笔者认为需要根据主播与平台之间的关系来认定。主播和平台之间的两种不同的关系也可以与本案二审法院提出的两种直播平台服务方式相对应,即平台服务方式与主播签约方式。在传统的关系下,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并没有直接对网络用户实施侵权,其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是网络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用户对他人实施的侵权,并且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笔者认为,如果需要平台对每个主播的所有内容都直接承担责任,或者进行严格的监管,是比较不现实的。因此,在没有证据表明平台明知有侵权行为发生的而没有采取措施的情况下,直播平台都可以通过“避风港”原则来主张免责。在第二种情况下,网络直播平台和主播进行了签约,也就是平台为了获得流量及利益最大化,将主播视为最重要的引流工具,通过与主播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来控制主播,防止其任意跨平台直播。那么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直播平台就不再单单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而是作为用工单位来承担责任。


作品四:App收集个人信息合规问题——美团连续24小时定位用户事件(作者:黄孝怡)

在手机App给人们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App运营者掌握了海量的用户信息,也隐含着巨大的侵权风险。一方面,App运营者要御防黑客攻击导致信息泄露,另一方面,某些App自身也存在违规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精准推送”“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屡见不鲜,严重侵害了用户的个人信息。


本文就《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从“隐私政策”“告知与同意”“撤回同意和注销信息”等方面对App收集个人信息合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在授课教师与同学们的共同努力下,《互联网与法学》圆满结课。八位老师向同学们分享了其对互联网与法学领域出现的新事物、新问题的理解。感谢诸位老师,感谢《互联网与法学》这门课程让我们受益良多!


END


文字整理:史学会

本文编辑:涂懿敏

本文审阅:张婕妤

(本文观点和内容与本公众号无关)

延伸阅读:

胡铭:《智慧司法及其关键问题》|《互联网与法学》第八讲

连斌:《网络犯罪与网络黑产法律规制研究》 | 《互联网与法学》第七讲

刘春晓:《数字经济时代的法律服务升级》|《互联网与法学》第六讲

主     编:黄益豪

副  主  编:涂懿敏

来稿请投:zjulaw@aliyun.com

转载须授权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