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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同花顺崩了?还不赔一分钱!

法律未来 互联网法律大会 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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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夏雨星


浙江大学法律硕士

2021年10月28日上午,有网民反映炒股软件同花顺无法正常运行,在使用时出现软件数据显示异常、用户登录异常等问题。本来以为是网络问题,退出账户重新登陆后却仍然异常。一时间,“同花顺崩了”的词条被送上热搜第一名。系统崩溃之下,网民的情绪也不断发酵,“早盘血亏,还卖不出去!”“本来小亏,这下卡的动不了,现在大亏了!”“我还以为我限速到这种地步了,原来是为了把我绑起来割!”……一个多小时过后,同花顺系统仍未恢复正常。10时45分,同花顺在官方微博回应“因网络线路出现异常,同花顺APP部分用户出现登录异常,目前已经恢复。如有个别用户仍存在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由此对用户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然而,尽管同花顺已经紧急修复系统并发表致歉声明,网友们却还不买账,纷纷表示“同花顺赔钱!”。如何向同花顺索赔的提问充斥了评论区。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同花顺公司是否应当向未能正常操作的股民进行赔偿呢?股民们的索赔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吗? 


首先,股民请求赔偿之请求权基础可以为用户与同花顺公司之间的用户协议,亦可以为同花顺炒股软件对用户财产权的侵权行为。逐一进行分析如下:
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基于违约责任请求赔偿不以过错为要件,赔偿责任是否承担取决于合同义务是否违反。在同花顺与客户的相关服务协议中,存在如下的免责条款约定“由于移动互联网本身的特性(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拥堵、计算机病毒感染、黑客攻击、系统停机、设备设施故障等),以及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客观存在,同花顺并不保证服务能够时刻畅通、不中断。同花顺确保尽力维护用户的利益,确保自身的产品服务形象,并尽可能作出最大的救济。”该条款具有其合理性,虽然作为格式条款存在,但是并没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故同花顺的该免责条款有效。判断同花顺此次异常是否构成违约,则要判断此次事故的原因。根据同花顺官方媒体的报道,此次软件异常系由于网络线路异常导致。网络线路异常属于移动互联网本身的特性,虽并未在免责条款中进行明示,但可以理解为是网络线路设施的故障。
那么发生中断以后,同花顺经过一个多小时尚未恢复系统,对此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这个问题需要审查同花顺最初发现问题后采取了何种应对举措。根据时代周报、新浪新闻等一些主流媒体的报道,同花顺在事故发生后,客服电话、投资者服务热线双双爆满,记者采访了解到同花顺公司技术部门立即处理事故,在10时45分发布官方声明软件系统已经修复。此一系列行为表明,公司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弥补故障,很难说存在过失,虽然同花顺是一家用户面极广、业务成熟的金融科技企业,但要做到某些网民所要求的“应急机制能够做到马上恢复系统”未免过于苛责。同时,根据民法中防止损害扩大原则,合同双方都负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本案中,同花顺并非证券交易的唯一平台,用户为避免损失扩大完全有其他选择,坐等系统修复然后试图向同花顺公司进行索赔显然不是减小损失的明智之举。故由上述分析,同花顺并未构成违约,无需因此承担责任。
那么,用户能否基于侵权行为主张损害赔偿呢?
显然,本案并没有涉及民法典规定的特殊侵权的范畴,因此需根据一般侵权的条件进行判断(即侵权行为、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过错)。
首先,侵权行为方面,并不考察主观要件,只要行为在客观上侵害了其他人的权利,即认定为侵权行为。同花顺系统异常和故障事实上限制了客户的操作和交易,使得用户的财产不能正常转让流通,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其次,关于损害,系统故障确实导致了交易自由受限,但交易自由的限制并不必然会导致损害。甚至有用户称,早盘想卖没有卖成股价反而增长了。故损害的有无还是应当客观评判,在瞬息万变的证券市场,交易的短暂受限本身并非损害。
再次,即便认定客户财产产生了亏损,也需要举证证明亏损与同花顺系统故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个常见的说辞是,如果同花顺可以正常进行买入或者卖出,就可以亏得更少、赚得更多。但是此种条件说预设了太多其他的假设,譬如用户可以准确地判断买卖的最佳时间点做到低买高卖。鉴于市场波动之几乎无法预料,用户要想举证证明短时间内的无法操作直接导致了财产损失异常艰难。或许有观点认为可以类比证券虚假陈述的规定,框定系统故障的时间,从而落入此时间段内的亏损用户皆可得到赔偿,但是应当指出,本案的情况与证券虚假陈述有着实质性的不同。在证券虚假陈述中,证券公司具有法律所不能容忍之过错,在此情境下,投资者亦不可能获悉真实信息进行正确的操作,故除了通过证券公司进行索赔以外,投资者几乎没有其他的选择。显然,本案中,用户只是操作平台与手段受限,其通过真实意愿判断股价涨跌进行买卖操作的知情权并未受到侵犯。
最后,同花顺在此事件中是否具有过错(过失)?由同花顺在此事件中的采取的反应措施来看,同花顺可能未在第一时间内告知广大用户发生故障的事实,存在一定的瑕疵,但该瑕疵并不能上升为过失。网络线路异常非因公司过失引起,公司也已经采取措施抢救修复,防止故障继续,难以说同花顺对此事件具有过错。因此,基于侵权责任请求同花顺公司赔偿的主张也难以得到支持。
在分秒必争的证券市场,同花顺系统崩溃被送上热搜第一名或许不足为奇。不过,在发现同花顺崩了的时候,在评论区高声呐喊“同花顺索赔”,或许并非明智之举。回到许可使用同花顺时的用户协议,协议第12条明确写着“同花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实质上为一种‘工具’,用户采用这种‘工具’,并不意味着同花顺保证用户有所收益或不亏损。”如若相信自己的投资抉择,第一时间更换平台才是防止损失(积极损失或消极损失)扩大的理性操作。那些高举索赔之旗摇旗呐喊的用户,不乏有着以法律为借口让互联网平台为自己的损失背书的嫌疑。

END


浙江大学《互联网与法学》课程成果本文作者:夏雨星
本文编辑:史学会本文审阅:周莙松(限于篇幅,文中注释均已省略)(本文观点和内容与本公众号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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