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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窗总是关不掉,软件开发商们,你们可能涉嫌犯罪了!

惩治犯罪的 上海闵行法院 2024-01-18

判了!关不掉的弹窗后面是违法犯罪





你是否也下载过这样的流氓手机软件?明明是从正规的软件商店下载,却成为手机中挥之不去的“毒瘤”,只要解锁手机就弹出广告,且“霸屏”播放无法跳过……这样的行为实际涉嫌违法犯罪,看看闵法君怎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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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法拍案

近日,上海闵行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被告人通过在手机软件中内嵌强制弹窗代码,隐藏后台图标、软件进程的方式进行伪装,达到强制用户播放广告的目的,从中非法牟利。

本期闵法拍案带你一探究竟!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被告人牛某、高某合伙以高某父亲的名义成立公司并担任实际经营人,开发工具类APP在华为等安卓应用市场供用户下载使用。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牛某与高某商议后,在开发的“好用来电秀”“雄狮扩音器大师”“最美充电动画”等APP中插入广告SDK(代码压缩包),设置强制弹窗广告功能,通过后台监控用户的解锁屏、安装或卸载软件、充电、连接WiFi等操作,强制用户手机自动播放弹窗广告,并隐藏软件图标、进程、广告关闭键等,将用户的手机流量变现牟利,非法获利2万元,非法控制用户手机数量20部以上。





法槌敲响时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单位、被告人牛某、高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牛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单位及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被告人家属代为退出了违法所得。


综上,结合被告人及被告人单位的认罪态度、到案表现、退赃退赔等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单位、被告人牛某、高某均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中被告人单位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在案退缴款及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上下拉动查看法条内容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说法

互联网弹窗是以弹出消息窗口形式向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服务提供者本应秉持更高的社会责任感,引导正确的舆论和价值取向,本案中,牛某、高某明知弹窗推送广告信息,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和关闭标志,确保弹窗广告一键关闭的法律规定,却依旧以身试险,非法控制手机系统,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手机应用软件市场的秩序,更损害了手机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牛某、高某作为创业者,理应坚守创业初心,不该在企业遭受困境时急功近利,走上歧途。




TO 手机软件开发创业者 

应当具备正确的企业刑事合规意识,将刑事合规嵌入企业经营管理中,应当在法律框架允许的范围内开发优质的软件应用。根据我国《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提供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TO 手机网站应用平台 

应当加大对应用软件的安全审核,完善软件的检测手段和标准,加强对捆绑广告、强制弹窗等恶意违法行为的发现和处理。同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关于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公众投诉举报。




TO  广大手机软件用户 

一旦发现类似情形,应当保存好相应证据,向平台进行反馈,必要时向警方报案,由警方协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火  伟

上海闵行法院

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

本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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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摄影:顾颖婷

责任编辑:陈逸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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