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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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暨第十四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征集论文获奖名单的公告

2021年11月13日-14日,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举办2021年学术年会暨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并征集会议论文。为体现权威性、客观性、公正性,论文专家评审委员会由7位学术造诣较高的专家学者共同组成,对所有征文进行了统一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主任:沈四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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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暨第十四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成功举办

11月13日至14日,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暨第十四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中国贸促会副会长、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长卢鹏起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陈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张树明出席并致辞,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二级巡视员石海作主旨发言。出席会议的还有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等相关主管机关代表。卢鹏起表示,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叠加交织,全球政治经济格局加速重塑和调整,仲裁作为经济治理体系和营商环境建设的组成部分,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秘书处应进一步大力发展会员,做好会员服务,加强会员之间的互动交流,助力提高仲裁行业专业化水平,不断增强研究会行业代表性、凝聚力和影响力,提升研究会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会员、服务社会的能力,为做精做强中国仲裁,促进新时代中国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陈甦表示,2021年是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重要一年,尤其是对仲裁法修改的研究已进入到了关键阶段,希望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更加紧密地团结全国广大仲裁法学法律工作者,把握正确方向,强化创新意识,着力发挥引领、团结、凝聚作用,切实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本次会议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主办,厦门仲裁委员会承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协办,北京华宇元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支持单位,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方式召开,相关活动包括理事会会议、公布优秀论文、学术交流大会即第十四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仲裁领域相关专家和从业人员13400人次线上参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年度工作报告、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分支机构发展规划纲要两个文件。仲裁与司法论坛以“守正创新,提升公信”为主题,40多名仲裁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展开了热烈的研讨交流。论坛第一议题为“涉外仲裁人才队伍的建设”,由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仲裁学院执行院长、教授杨建学主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副巡视员李薇,国际独立仲裁员陶景洲,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特聘院长、教授徐国建,北京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陈福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贾怀远,北京霖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玉林,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驰,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罗剑雯,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法连进行了交流。论坛第二议题为“仲裁裁决执行中审查”,由广州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石磊主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李虎,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白显月,北京知仲科技有限公司总裁张天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系主任、教授伏军,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别法研究室负责人、副研究员毛晓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秀清,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华芳,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朱福勇进行了交流。论坛第三议题为“专业仲裁与调解”,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张丽霞主持,内蒙古北佳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主任卜祥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副主任杨明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争议解决研究中心副主任常宏磊,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韩赤风,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陈爱飞进行了交流。论坛第四议题为“仲裁机构体制机制改革探索”,由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秘书长兼副院长姜丽丽主持,上海仲裁委员会专职常务副主任范铭超,大连国际仲裁院副院长张文广,珠海国际仲裁院副院长吴学艇,杭州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李炫乐,南昌仲裁委员会主任张根水,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振安,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杜涛进行了交流。论坛第五议题为“可仲裁范围探究”,由厦门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林文阳主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研究所主任姚俊逸,南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王峥,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文荣周,中伦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负责人曹丽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国际法博士研究生顾天杰,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崔起凡进行了交流。闭幕式环节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建主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党委书记、副秘书长徐延波,厦门仲裁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秘书长张玉生,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研究员刘敬东分别对年会的成果进行了概括和评价,对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一年来取得的工作成绩表示肯定,对未来工作表达了期待,希望研究会进一步汇聚仲裁机构和从业人员智慧,加强学术研究,深入开展交流合作,推动我国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往期推荐1.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暨第十四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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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仲裁周活动——仲裁案件程序管理之细化研讨会成功举办

2021年9月18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北京知仲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支持单位的2021年中国仲裁周活动——仲裁案件程序管理之细化研讨会成功举办。本次会议采用线下会议与线上直播相结合的方式举行,以“扬仲裁之工匠精神耀仲裁公信力之光”为主题,共400余人次在线观看了会议。会议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建博士主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利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监督协调处副处长魏子平作为主谈人,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伏军作为与谈人,围绕书面质证的利与弊、半天开完庭的高效度与开庭一个月安排的比较、仲裁庭如何管理程序及分工模式、不能受理的种种花样、组庭中不成文规则、秘书管理哪些程序及程度6项议题展开了精彩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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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举办仲裁法修订系列线上专家研讨会

为进一步支持仲裁法修改工作,充分发挥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作为全国性仲裁法学学术团体的智库作用,研究会于2021年8月8日下午、10日下午和12日晚上分别举行三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线上专家研讨会。研究会部分单位理事代表和个人理事及特邀专家共计21人参会发言,发表真知灼见。会议由研究会副秘书长陈建博士主持。与会嘉宾围绕可仲裁事项范围、仲裁机构的治理结构、仲裁员任职条件与仲裁员名册、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构成与职能、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仲裁管辖权异议、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时的处理、互联网仲裁、临时措施、首席仲裁员的确定、仲裁员的回避、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重新仲裁、临时仲裁、仲裁费用等诸多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就如何完善仲裁法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平,北京一轩律师事务所主任荆君望,湖北建工五公司副总经理王俊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永锐,独立仲裁员钱海峰,武汉仲裁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彭国元,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贾红卫,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霍伟,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李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利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杨秀清,北京霖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张玉林,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王雪华,青岛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处处长郭瑞,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邓瑞平,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方旭辉,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仲裁学院副教授卢荣荣,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高来,厦门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林文阳,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立平,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院长杜新丽等分别进行发言。研究会将进一步汇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等各方意见和建议,及时提交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往期推荐1.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暨第十四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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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举行《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专题研讨会

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为充分发挥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在仲裁理论和实务方面的智囊团作用,研究会计划召开一系列研讨座谈会,听取部分会员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同时,还发出通知,请所有会员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8月7日,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以下称仲调专委会)举办《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线上专题研讨会,就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修订完善《仲裁法》展开研讨。仲调专委会专家委员、高级研究员、特邀高级研究员以及相关专业律师共70余人参会。研讨会由仲调专委会常务副主任、昆明自贸区中治矛盾纠纷预防与多元化解管理中心主任王辉明主持,仲调专委会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梁文永教授,仲调专委会副主任、中铁四局五公司总法律顾问潘高明,仲调专委会特邀高级研究员、江西省司法厅原副巡视员叶青,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律政策协同创新中心副秘书长王朝恩,仲调专委会副主任、新奥集团总法律顾问张利宾等,先后就如何进一步完善《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其他嘉宾也提出了意见与建议。研究会将汇总各方意见和建议,及时提交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往期推荐1.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暨第十四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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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暨第十四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 第二次预通知

尊敬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关于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暨第十四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的具体事宜,现作第二次预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21年11月13日-14日。二、论坛议题1.我国仲裁法修改的有关问题2.涉外仲裁人才队伍的建设3.互联网仲裁裁决执行的审查标准,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标准4.金融仲裁等专业仲裁问题5.仲裁机构体制机制改革探索6.仲裁协议效力问题7.可仲裁范围探究8.仲裁员责任有关问题9.我国商事调解有关理论和实践10.其他三、优秀论文评选对2021年8月31日前收到的论文,将优先安排评优,并优先安排发表于《商事仲裁与调解》期刊及在年会上进行交流发言。请勿一稿多投。本次评选将选出特等奖一名、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三名、三等奖五名,优秀论文将颁发证书,部分优秀论文作者将应邀参会作正式发言。论文形式要求,请登录本会网站查阅及下载(网址:http://caal.chinalaw.org.cn/portal/article/index/id/1074/cid/34.html)。论文提交方式:请将论文Word版本发至CAAL_china@126.com邮箱。可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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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仲裁机构骨干人员高级研修班”招生简章

2021年度“仲裁机构骨干人员高级研修班”招生简章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仲裁制度和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决策部署,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尤其是仲裁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储备一批业务扎实、理念先进、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仲裁人才,提升仲裁业务人员的理论素养和实务技能,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于2021年8月11—14日在北京联合举办“仲裁机构骨干人员高级研修班”。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是在中国法学会、司法部、原国务院法制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及全国30家大中城市的国内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发起并成立的、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仲裁法学学术团体,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直属单位。目前,研究会拥有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北上广深等60多个大中城市仲裁机构会员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我国仲裁领域的理论研究、人才培养方面享有盛誉,为我国仲裁业培养、输送了大批优秀人才和骨干力量。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设立“国际商事与投资仲裁研究基地”,2020年更名为“仲裁与司法研究基地”,基地由我国著名国际仲裁专家沈四宝教授担任主任,拥有境内、外数十位国内知名专家、教授、仲裁员。此次研修班培训活动得到北京知仲科技有限公司的大力配合与支持。欢迎仲裁界同仁派员积极参加,交流砥砺,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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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仲裁委员会首例涉紧急仲裁员程序仲裁案件进入香港高等法院执行程序

预通知5.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关于接纳新会员的公告6.《商事仲裁与调解》约稿公告7.中国贸促会党组书记、会长高燕为《商事仲裁与调解》致创刊寄语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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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实习生招聘公告

往期推荐1.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接待上海律协仲裁业务研究委员会一行来访2.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陈建常务副秘书长来访国际法所3.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暨第十四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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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接待上海律协仲裁业务研究委员会一行来访

2021年4月23日,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建博士接待了上海市律师协会仲裁业务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业务委员会”)毛惠刚主任一行,并进行了业务交流座谈。上海市律师协会仲裁业务研究委员会一行到访仲裁法学会毛惠刚主任表示,当前,上海市政府、司法局、律师协会等都高度重视仲裁事业的发展。为响应上海市建设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的战略目标,上海律协设立仲裁业务研究委员会积极推动仲裁在更多领域的普及运用,积极提升律师仲裁业务的国际化和专业化水平。他还详细介绍了上海仲裁的行业情况、律协仲裁业务委员会的业务板块和相关工作安排。仲裁法学会副秘书长陈建博士对毛惠刚主任一行的到访表示欢迎。他积极评价上海市在支持仲裁事业发展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重要举措和上海律协作出的积极贡献,对上海律协仲裁业务委员会的未来发展充满希望。他详细介绍了仲裁法学会的成立背景、发展历程和业务进展,并强调仲裁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对当前仲裁员队伍呈现总体基数大但核心人数少的特点,以及仲裁员需要具备专业素养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核心竞争力的社会呼声,他表示应通过更多的深度交流加深业务合作、聚集行业人才、推动行业发展。座谈的最后,双方均表示,希望保持沟通和交流,在未来举办的仲裁业务活动中加强合作,为提高仲裁公信力,推动仲裁高质量发展这一目标远景努力。往期推荐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陈建常务副秘书长来访国际法所关于联合举办“建设工程案件仲裁员实务高阶课程”的通知Mo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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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陈建常务副秘书长来访国际法所

预通知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1年招聘公告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关于接纳新会员的公告《商事仲裁与调解》约稿公告中国贸促会党组书记、会长高燕为《商事仲裁与调解》致创刊寄语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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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举办“建设工程案件仲裁员实务高阶课程”的通知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建筑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与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以下简称“常设论坛”)、北京市海淀区英华法律培训学校将于2021年3月至6月联合举办“建设工程案件仲裁员实务高阶课程”,课程旨在提高仲裁员审理建设工程案件业务水平、提供系统性高阶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课程安排课程时间:2021年3月至6月,每月中下旬安排一次授课,共四次课,每次课程时长为两个半天,分别为周六下午和周日上午。课程地点:上海(3月27日周六、3月28日周日)、苏州(4月)、宁波(5月)和北京(6月)。二、课程特色1.小规模课程,鼓励讨论,让学员更多参与课程,而非被动听课;2.注重分享仲裁机构经验,使学员更多了解仲裁机构的内部运作、程序管理和关切问题;3.每次课程均安排模拟庭审,提高学员现场应对和处置问题的能力;4.课程内容及案例与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深度融合,而非单纯的仲裁程序课程。(课程大纲请见附件)三、讲师团队课程讲师以常设论坛主席会议和秘书长会议成员为基础,根据每次课程主题,邀请实务届权威人士共同授课。课程主办方将及时向学员公布每期课程的具体授课专家,已确定的授课专家名单如下:特邀专家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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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ot Shanghai 2021, 8-12 Mar. | 仲裁员招募

2021诚挚地邀请具有国际商事仲裁经验,可以熟练运用英文的法律从业者担任比赛仲裁员,为参赛队员分享仲裁实务经验。本次比赛将使用第28届Vis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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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暨第十四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 预通知

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进入论文形式要求查阅及下载界面往期推荐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关于接纳新会员的公告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0年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成功召开北京霖理律师事务所与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共同举办线上国际法律英语研讨会第三届中国互联网仲裁论坛顺利举行2020年中国国际仲裁高端论坛顺利举行《商事仲裁与调解》约稿公告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第十三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顺利举行中国贸促会党组书记、会长高燕为《商事仲裁与调解》致创刊寄语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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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关于接纳新会员的公告

往期推荐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0年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成功召开北京霖理律师事务所与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共同举办线上国际法律英语研讨会第三届中国互联网仲裁论坛顺利举行2020年中国国际仲裁高端论坛顺利举行《商事仲裁与调解》约稿公告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第十三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顺利举行中国贸促会党组书记、会长高燕为《商事仲裁与调解》致创刊寄语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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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0年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成功召开

2020年12月25日,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0年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网络方式成功召开。会议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卢鹏起主持。会议听取了研究会近期工作情况汇报、关于《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章程》中加入党建内容的说明;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设立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体育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关于设立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仲裁与法律英语教学与测试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关于吸收新会员事项的决议》及《关于2021年年会承办单位等事宜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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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霖理律师事务所与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共同举办线上国际法律英语研讨会

Rawls)的《正义论》。这触及了一个重要的主题,即一个人如何看待社会经济和法律世界中的正义问题。在将来的法律英语学习中,或许会有学生专注于类似的话题。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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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中国互联网仲裁论坛顺利举行

2020年12月12日,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盐城仲裁委员会联合主办,北京知仲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支持单位的“第三届中国互联网仲裁论坛”顺利召开。本次论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进行,设有盐城和北京两个线下会场,全国多家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银行、保险公司、互联网企业等负责人共200余人莅临本次论坛线下会场,4000余人次在线参加了会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会长沈四宝教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李虎、盐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镇出席论坛开幕式并致辞。开幕式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专职常务副秘书长陈建主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会长沈四宝教授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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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第三届中国互联网仲裁论坛

主办单位盐城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支持单位北京知仲科技有限公司日程方案9:0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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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国国际仲裁高端论坛顺利举行

2020年10月28日、29日,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广州仲裁委员会、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CCA)共同主办,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亚太区域中心作为国际支持单位,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知仲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国内支持单位的,2020年中国国际仲裁高端论坛顺利召开。本次论坛采用线下会议与线上会议相结合、线上会议为主的形式举行,以“共克时艰推进国际仲裁上台阶”为主题,有自瑞典、澳大利亚、法国、墨西哥、美国、马来西亚等国家的仲裁业内专家、律师、教授及国内专家近30位与会发言。国际国内仲裁界人士1500余人次在线参加会议。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卢鹏起,广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广州市法学会会长谢晓丹,广东省司法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梁震,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会(ICCA)管委会委员、执委会委员、财务总监Edua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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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会议】2020年中国国际仲裁高端论坛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观看会议往期推荐公益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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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跨境贸易规则与在线纠纷解决”国际研讨会成功举行

2020年10月15日-1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联合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和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共同承办,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CCA)协办的“数字经济时代:跨境贸易规则与在线纠纷解决”国际研讨会成功举行。会议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线下会议地点设在北京,并同步通过央视频央视社会与法、网易、CC直播、YY直播等平台进行线上会议直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条法司二级巡视员叶军先生、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长A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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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讲座 | 预告 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机制之变革——调解的适用

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主要从事仲裁和诉讼、国际贸易和投资、贸易救济、国际商事交易等。主持人: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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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形象标识(LOGO)征求活动评选结果的公告

为统一“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的传播标识,扩大对外影响力,受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委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19年11月向社会发布中英文版公告,征集“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形象标识(LOGO)。本次征集活动收到国内外参与者发来作品68件。经专家评审、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境内外会员单位讨论,评选出了采用奖1名、入围奖6名。现将评选结果公告如下:一、采用奖作品LOGO图案:设计者:李青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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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中国商事仲裁的国内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

编者按:8月22日至8月23日,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主办、青岛仲裁委员会承办、文康-君益诚律师联盟协办、北京知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支持的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第十三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采用线上形式召开。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驰以“提高中国商事仲裁的国内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为题分享了自己的真知灼见。这里发布”提高中国商事仲裁的国内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全文,以餉广大听众、观众和读者,本文与会议发言不完全对应。●发言专家简介●刘驰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美国天普大学(Temple)法学院及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法学院,为中国及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他在数个国际组织中任职,数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员和数家知名法学院的客座教授和讲师,对于国际组织内部运作,仲裁庭案件审理和辩护律师代理中国客户处理国际商事及体育争议有丰富的仲裁员和辩护律师经验。他的系列专文《敬畏规律,熟悉规矩,遵守规则》系统讨论了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刘律师是中国司法部千人涉外律师库中北京163个律师之一,也是代理孙杨打赢国际泳联一审无兴奋剂违规的国际律师团队中唯一中国律师。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仲裁员以及亚足联俱乐部准入审核委员会(也相当于内部仲裁委员会)主任委员。笔者认为,中国商事仲裁的每一个公正裁决逐步积累成国内公信力,国内公信力标志着公正裁决平等延及国际当事人;国际当事人口碑形成全球知名度,全球知名度铸就中国商事仲裁的国际竞争力。而其中,国内营商环境的提升与国际通行规则的并轨是中国商事仲裁的国内公信力转换成国际竞争力的基础。中国商事仲裁国内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共同遵循三项基本原则:敬畏规律,熟悉规矩,遵守规则。规律是指商事仲裁这门科学所固有的一些根本性的不分地域和国家的必然、本质、稳定和反复出现的关系;规矩是指各地各国因为各种原因形成的一些不成文的地方做法;规则是指中外各利益相关方通过博弈、谈判和妥协,基于规律和规矩所建立并积累形成的由各利益相关方共同遵守的成文条例体系。本文简要讨论仲裁庭这个“微环境”与国内营商环境和国际通行规则这两个“大环境”之间的互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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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两重天,道德文章一线连——商事调解与仲裁的协同发展

编者按:8月22日至8月23日,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主办、青岛仲裁委员会承办、文康-君益诚律师联盟协办、北京知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支持的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第十三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采用线上形式召开。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理事、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中国工经联调解中心副主任穆子砺以”仲裁调解两重天,道德文章一线连——商事调解与仲裁的协同发展“为题分享了自己的真知灼见。这里发布”仲裁调解两重天,道德文章一线连——商事调解与仲裁的协同发展“全文,以餉广大听众、观众和读者。●作者简介●穆子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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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中国仲裁周|女性仲裁论坛——乘风破浪的仲裁女性

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事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华仲裁之花姚俊逸(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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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0年招聘公告

一、招聘岗位和要求招聘岗位:《商事仲裁与调解》高级编辑1人《商事仲裁与调解》(刊号:CN10-1667/F)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管,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中国贸易报社主办,是商事仲裁与调解领域的国家级学术期刊。本刊于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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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调解公约》生效后中国涉外调解发展研讨会顺利召开

2020年9月12日,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联合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共同举办了“《新加坡调解公约》生效后中国涉外调解发展研讨会”,本次会议由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支持,北京知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通过互联网全程直播。仲裁与调解实务界、学术界等相关人士1400多人次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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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综述|仲裁大家谈——商事调解的实务及理论

(社会版)发布中国贸促会党组书记、会长高燕为《商事仲裁与调解》致创刊寄语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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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调解公约》生效后中国涉外调解发展研讨会

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查看《会议指引》往期推荐《商事仲裁与调解》约稿公告《新加坡调解公约》生效后中国涉外调解发展研讨会公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内部研讨会成功召开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第十三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顺利举行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第十三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优秀论文获奖名单【专家发言】互联网时代下广互法院的实践与探索陈建参加第5期高文仲裁系列沙龙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关于接纳新会员的公告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成功召开仲裁专家意见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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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与调解》约稿公告

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授权许可使用协议》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注释体例》往期推荐《新加坡调解公约》生效后中国涉外调解发展研讨会公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内部研讨会成功召开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第十三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顺利举行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第十三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优秀论文获奖名单【专家发言】互联网时代下广互法院的实践与探索陈建参加第5期高文仲裁系列沙龙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关于接纳新会员的公告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成功召开仲裁专家意见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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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调解公约》生效后中国涉外调解发展研讨会公告

往期推荐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内部研讨会成功召开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第十三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顺利举行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第十三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优秀论文获奖名单【专家发言】互联网时代下广互法院的实践与探索陈建参加第5期高文仲裁系列沙龙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关于接纳新会员的公告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成功召开仲裁专家意见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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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内部研讨会成功召开

2020年8月29日下午,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知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内部研讨会”通过网络方式成功召开。会议邀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信用审批部审查四处副处长刘晓棠、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权威等,就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不同视角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研讨。会议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专职常务副秘书长陈建博士主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信用审批部审查四处副处长刘晓棠系统的介绍了LPR(贷款基础利率)的性质、形成机制及其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阐述了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的由来及应用,并分析了司法保护利率下调对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等主体以及借贷业务等的影响。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权威向参会者解读了与上述司法解释密切相关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在案件中的适用、收费豁免计入息费上限的前提、刑事责任认定等要点。并认为,基于《民法典》680条第1款的规定,除《民法典》生效后新发生的债务行为外,针对其他存量债务中的超过4倍LPR的部分,论证其构成“自然债务”尚有一定空间。来自成都仲裁委员会、海南仲裁委员会、汉中仲裁委员会、淮南仲裁委员会、清远仲裁委员会、衢州仲裁委员会、十堰仲裁委员会、武汉仲裁委员会、厦门仲裁委员会、盐城仲裁委员会、榆林仲裁委员会、中卫仲裁委员会等机构的办案专业人员20余人与各位专家就上述司法解释对仲裁机构审议有关金融类案件的影响、仲裁案件中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定等进行了交流,分享了经验与体会。往期推荐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第十三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顺利举行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第十三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优秀论文获奖名单【专家发言】互联网时代下广互法院的实践与探索陈建参加第5期高文仲裁系列沙龙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关于接纳新会员的公告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成功召开仲裁专家意见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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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发言】互联网时代下广互法院的实践与探索

编者按:8月22日至8月23日,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主办、青岛仲裁委员会承办、文康-君益诚律师联盟协办、北京知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支持的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第十三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采用线上形式召开。广州互联网法院立案庭庭长邓毅君以“互联网时代下广互法院的实践与探索”为题分享了自己的真知灼见,这里发布全文,以餉广大听众、观众和读者。●作者简介●邓毅君,广州互联网法院立案庭庭长,香港大学普通法硕士。先后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等从事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曾参与广州互联网法院成立前夕的准备工作,系该院第一批任命的员额法官,参与该院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的建设及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广互模式的探索工作,参与制定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相关规则、多元化解案件跟案规范、在线审理规则等。一、智慧审理平台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互联网法院要实现诉讼程序的全流程在线。我院为此打造并不断完善智慧审理平台。当事人通过平台首页的功能模块,在该平台上注册账户认证身份后,即可实现足不出户、全流程在线办理诉讼业务。二、粤港澳大湾区互联网纠纷解决生态全流程在线受理和审理案件的模式,在为当事人提供便捷诉讼服务的同时,也极大激发了人们的司法需求,使司法关口相对前移。自2018年9月成立至今年上半年不到两年的时间,广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84331件,审结75736件,法官人均结案2443件。我们发现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属于法律关系清晰,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更有利于快捷经济的解决纠纷。为此,我院开发建设了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引进各类调解力量入驻(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调解工作室、互联网平台企业、高校师生等),可实现全流程在线调解。三、枫桥E站为了让更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走进互联网空间,推动互联网平台内产生的纠纷实现就地化解,我院探索在互联网平台建设线上“枫桥E站”,把传统的“枫桥经验”和互联网司法相融合,为当事人提供和解、调解等多元化就地解纷服务。下面通过2个小案例,向大家介绍下如何通过“枫桥E站”为当事人提供解纷服务。案例一:企鹅号的用户以某文化公司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当天,“枫桥E站”腾讯站将本院对该案的庭审直播画面链接到其企鹅号平台,并邀请了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结合庭审点评讲解。案例二:原告发现被侵权后,没有先行申请淘宝平台自有解纷力量进行处理,直接向我院提交了立案申请,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我院将该纠纷推送至“枫桥E站”阿里站进行就地解纷。最终在特邀调解员协助下达成调解协议,撤回了立案申请。此外,在“枫桥E站”广州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站,通过向互联网金融企业推送互联网金融典型案例、裁判规则等,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合规化设计,减少纠纷发生;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能自行化解的纠纷,采取催告、和解、调解、申请支付令等程序进行层层解纷。四、点即达电子送达的成功率高低直接影响了后续审判环节的效率。传统的短信送达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全国法院没有统一的通道号,当事人手机可能会自动拦截案件相关短信,或者误以为是诈骗短信;二是传统短信大多为纯文本送达,短信与平台之间缺乏联动性;三是法院无法全面掌握短信送达情况。我院联合电信运营商,研发了“点即达”智能短信送达系统,有效地解决了这几个问题。第一,在短信界面顶部显示法院名称及Logo,提升短信的辨识度及公信力,避免当事人被诈骗短信欺骗;第二,提供类似于微信公众号菜单功能。可跳转官方网站、诉讼服务平台、庭审直播等功能。当事人收到短信后可立即点击相应平台进行操作;第三,法院可通过后台掌握送达成功率。由于基于手机系统里的特定插件,“点即达”无须用户关注或下载。五、知产审判zhi系统“ZHI系统”是广州互联网法院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与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深度融合的产物。“ZHI”可以解释为六个单字,分别代表着系统的六个理念。一是知识产权的“知”。代表系统应用于知识产权审判,努力为知识成果的网络传播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和服务。二是神兽獬豸的“豸”。通过信息化手段,帮助法官明辨是非,维护公平正义。三是智能的“智”。实现“全线上、全链条、全环节”的智能化诉讼服务和智能化审判。四是质量的“质”。系统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助力精准裁判与尺度统一。五是治理的“治”。推动广互司法裁判规则体系的完善,为类型化互联网纠纷提供可借鉴的审判思路。六是格物致知的“致”。寓意持续探索创新,努力为互联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更多“广互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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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第十三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优秀论文获奖名单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作为全国性的仲裁学术团体,为推进繁荣仲裁理论和实践研究工作,提高研究的整体水平,每年举办一次年会暨“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并征集论文。今年已是第十三个年头。对今年征集到的论文,研究会组成了以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资深法学教授黄进为主任的论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所有论文进行评审。评出的优秀论文将选登于《商事仲裁与调解》双月刊(该刊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主办,是目前商事仲裁与调解领域唯一的国家级学术刊物)。论文专家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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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参加第5期高文仲裁系列沙龙

8月25日,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专职常务副秘书长陈建博士应邀在京参加了第五期“高文仲裁系列沙龙”并发表演讲。陈建博士对国际仲裁人才的培养谈了几点看法。陈博士认为,对于国际仲裁人才的培养,从个人内因方面来说,首先要注重加强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储备,其次是加强岗位上的锻炼,在实战中学习和成长。从社会各界和有关机构和组织来讲,要改善人才成长的外部环境的硬件和软件,特别是规范类和评价机制类软件,促进和促成人才的成长。对作为促进人才成长的手段之一的有奖征文比赛,对高文律师事务所举办“高文杯”英文征文比赛这种难能可贵的担当和作为,陈博士予以高度肯定,表示愿意继续支持。高文律师事务所王正志主任在致辞时对参会专家学者表示欢迎,并表示本次活动是高文律师事务所在国际仲裁领域的一次探索,为国际仲裁人才培养提供一个交流和沟通的平台,希望专家老师们从各自的不同角度对该主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王正志主任还对参与首届“高文杯”英文仲裁征文比赛并获奖的同学表示了祝贺。高文仲裁系列沙龙由高文律师事务所主办。第五期“高文仲裁系列沙龙”线上线下同时进行,共四十余人参与。会议聚焦于国际仲裁人才培养探索与实践,并公布了首届“高文杯”仲裁征文比赛的优秀论文。参加此次沙龙的主讲嘉宾还有新奥集团总法律顾问张利宾、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春阳、德国汉堡大学教授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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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第十三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顺利举行

2020年8月22日至23日,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主办、青岛仲裁委员会承办、文康-君益诚律师联盟协办、北京知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支持的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第十三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采用线上形式召开。仲裁实务界、学术界等相关人士近8000人次参加会议,1000余人全程参加。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王其江,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卢鹏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巡视员姜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沈红雨,青岛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隋汝文等领导出席了开幕式并致辞。出席开幕式的还有山东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孙成文。开幕式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承杰主持。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王其江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王其江指出,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是全国性的仲裁理论研究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仲裁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桥梁纽带,是繁荣仲裁理论研究、培养仲裁人才队伍、服务仲裁事业发展的主阵地和主力军。希望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对广大仲裁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政治引领,深化仲裁理论研究,不断完善符合中国国情、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制度。大力培养国际商事仲裁人才,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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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专家意见调查问卷 (社会版)发布

来源:法制网为了解社会各界对仲裁法律相关问题的看法,为我国《仲裁法》的修订与完善贡献力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北京市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与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在发出《仲裁专家意见调查问卷》的基础上,现向社会公开调查问卷,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有识之士提供宝贵意见与建议!请在2020年8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填写:1.手机微信扫二维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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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线上仲裁发展的制约因素及解决方案

编者按:7月4日下午,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知仲科技有限公司协办的“仲裁大家谈——仲裁之中的技术应用”座谈会,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成功举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伏军教授以“我国线上仲裁发展的制约因素及解决方案”为题分享了自己的真知灼见。我国线上仲裁发展的制约因素及解决方案伏军技术在仲裁领域当中的应用,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下面,我就从法律制度的层面谈谈我国线上仲裁发展目前面临的制约因素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技术和仲裁结合中的“技术”,主要是指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这些技术与传统仲裁的结合就是我们所说的线上仲裁,也称网络仲裁或互联网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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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关于接纳新会员的公告

中国贸促会党组书记、会长高燕为《商事仲裁与调解》致创刊寄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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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成功召开

2020年7月22日下午,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网络方式成功召开。会议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卢鹏起主持。会议听取了研究会近一年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研究了研究会2020年年会有关事项,审议并通过了《吸收新会员的决议(稿)》《使用中国法学会2019年度研究会支持经费计划(稿)》及《关于临时仲裁专业委员会的决议(稿)》。经过研究,会议决定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第十三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通过互联网线上方式举行。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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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大家谈-仲裁之中的技术应用”在线公益讲座成功举办

2020年7月4日下午,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知仲科技有限公司协办的“仲裁大家谈——仲裁之中的技术应用”座谈会,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发言嘉宾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伏军教授,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三部副部长龚骏先生,广州仲裁委员会秘书部业务总监张小建先生。讲座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专职常务副秘书长陈建博士主持。全国各地的企业法务、高校师生、律师、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法院和检察院人员、仲裁机构专业人员等业内同仁300余人在线参加了此次讲座。现代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对人们的生活方式及价值观念产生影响,也对仲裁产生了重大影响,给仲裁带来了新的契机。会议伊始,龚骏部长结合自身实务经验,就社会各界对线上仲裁的需求、为什么线上仲裁近两年成为热点进行了分析,并从相反面讲述个人对线上仲裁这两年发展实务方面的思考。随后,张小建总监介绍了“以技术、规则打造国际商事仲裁广州模式”,通过大量案例及实务操作方式,将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的先进经验做了总结分享。最后,伏军教授以“我国线上仲裁发展的制约因素及解决方案”为主题,从法律制度的层面分析了当前我国线上仲裁发展面临的制约因素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三位嘉宾深刻剖析了仲裁之中技术应用的重点、难点问题,分享了真知灼见,得到了与会者的一致好评。本次仲裁大家谈,加深了听众对仲裁之中技术应用的理解与认识。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仲裁必将成为未来行业趋势,给仲裁从业者带来崭新的希望,前路虽长,但值得期待!特别鸣谢本次座谈会的支持单位(按照拼音顺序排列):安庆仲裁委、安阳仲裁委、白山仲裁委、长春仲裁委、承德仲裁委、赤峰仲裁委、池州仲裁委、丹东仲裁委、广州仲裁委、海南国际仲裁院、衡水仲裁委、淮安仲裁委、淮南仲裁委、荆门仲裁委、九江仲裁委、兰州仲裁委、廊坊仲裁委、丽水仲裁委、柳州仲裁委、南京仲裁委、南宁仲裁委、南通仲裁委、宁波仲裁委、钦州仲裁委、厦门仲裁委、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石家庄仲裁委、台州仲裁委、泰安仲裁委、唐山仲裁委、温州仲裁委、宿州仲裁委、徐州仲裁委、襄阳仲裁委、盐城仲裁委、榆林仲裁委、营口仲裁委、镇江仲裁委、驻马店仲裁委本文声明:本文章仅为分享交流目的,不代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和知仲仲裁研究中心(知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等相关的解读。点击“阅读全文”,回看“仲裁之中的技术应用”讲座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第十三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预通知《商事仲裁与调解》约稿公告【座谈综述】仲裁大家谈——民法典合同编与仲裁的关联民法典合同编精讲课程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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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综述】仲裁之中的技术应用——关于网上仲裁在实务中的应用与思考

编者按:7月4日下午,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知仲科技有限公司协办的“仲裁大家谈——仲裁之中的技术应用”座谈会,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成功举办。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三部副部长龚骏以“关于网上仲裁在实务中的应用和思考”为题分享了自己的真知灼见。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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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第十三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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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综述】仲裁大家谈——民法典合同编与仲裁的关联

本文长约26400字,阅读需时约50分钟2020年6月6日下午,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和北京中周法律应用研究院联合主办、北京知仲科技有限公司协办的“仲裁大家谈——民法典合同编与仲裁的关联”座谈会,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发言嘉宾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尹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叶林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谢鸿飞教授。讲座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专职常务副秘书长陈建博士主持。全国各地的企业法务、高校师生、律师、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法院和检察院人员、仲裁机构专业人员等业内同仁400余人在线参加了此次讲座。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核心任务之一,是为市场经济提供完备的、精确的市场交易规则。民法典与仲裁工作息息相关。结合以上背景,尹田、叶林、谢鸿飞三位教授为大家带来以“民法典合同编与仲裁的关联”为主题的公益学习研讨会,在会中分享了自己的真知灼见。特别鸣谢本次座谈会的支持单位(按照拼音顺序排列):安阳仲裁委员会、承德仲裁委员会、赤峰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海南国际仲裁院、衡水仲裁委员会、淮安仲裁委员会、荆门仲裁委员会、廊坊仲裁委员会、柳州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南宁仲裁委员会、南通仲裁委员会、宁波仲裁委员会、钦州仲裁委员会、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温州仲裁委员会、徐州仲裁委员会、盐城仲裁委员会、镇江仲裁委员会、驻马店仲裁委员会。第一部分、情势变更原则在仲裁中的适用(尹田教授)最近在法学界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民法典》的颁布,这部法典的颁布将对我们将来的司法、仲裁都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在以往的仲裁中,我们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而这次编撰《民法典》实际上是把1999年《合同法》编入《民法典》分则,形成《合同编》。在这个编撰过程中,肯定要对原来的合同法规范做一些整合和增减,比如原来的《合同法》中没有保证合同,这次写进去了,好像是新增加的,实际上不是,因为原《担保法》里面就有保证合同。但合同编中有一些规范的变动增减极为重要,其中一个就是增加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我们在学习、研究《民法典》新颁时,应该一个问题一问题地进行,尤其是要关注那些重要的、实质性的变动。所以,我今天下午想给大家分享一些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个人体会。“情势变更原则”已经写进了《民法典》,现在要解决的问题是在司法和仲裁实务中应当如何正确地适用这一原则。事实上,如果不了解这个原则进入立法的历史过程和背景,就很难在裁判中用好这个原则。因此,我想利用这个机会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1999年《合同法》为什么最终没有规定这个原则。大家都知道,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首先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对一个案件的批复而得以确定的:1992年,武汉市煤气公司和重庆检测仪表厂因煤气表散件长期供应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由于政府取消了价格双轨制,导致铝锭市场价格暴涨,煤气表散件生产成本暴增,重庆检测仪表厂如按原约定价格继续合同,卖一套亏一套,于是提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批复,支持了重庆检测仪表厂的主张,其适用的就是情势变更原则。后来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在梁慧星老师主持提出的《合同法草案学者建议稿》及其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的官方草案中,情势变更原则都被写入。但是,这一做法受到一些非法律专业人士的质疑,很多商人、政府官员非常担心情势变更原则与商业风险被混淆,立法者对此也不得不抱以谨慎态度。1997年下半年,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在武汉开年会,邀请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人参加,主要讨论合同立法问题,我在大会发言中,谈到借鉴法国合同法的相关内容,提示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合同法》里加以规定一定要慎重,要想清楚才去干。这个警示在当时引起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注意,专门为此事发了立法简报,最后把“情势变更原则”列入了合同立法的十大疑难问题并提交1999年1月召开的李鹏委员长会议。我参加会议并作了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发言,建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谨慎。我的发言得到参加会议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的发言支持,他也认同不应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因为当时刚刚爆发了东南亚金融危机,很多境外的银行贷款、投资都受到影响,他说在这种经济发生大动荡的时候,正因为我们国家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所以中国金融机构就利用这一点,对于国外的一些投资者提出来的要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来变动合同价格条款等等一律不予支持,很好地保护了中国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利益。由此,在《合同法审议稿》提交表决的时候,情势变更原则条文被拿掉了。以上就是情势变更原则没有被1999年《合同法》所规定的历史过程。现在谈谈我所提到的法国一些学者的理论要点和他们的结论。很显然,我们民法学者非常倡导公平,所以对于情势变更原则有一种天然本能的拥护、接受,因为它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公平。但关于这个原则其实很早以前我就有一个疑问:这个原则那么重要、那么合理,大家都说好得不得了,为什么大陆法系各个典型国家的民法典在当时对这个情势变更原则都没有作明文规定?实际情况是,在很长很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法国的司法判例一直都不敢在个案裁判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这是因为,法国民法极为强调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合同成立就具有约束力,谁都不能改变,自愿等于公平,所以不敢动用司法权力去强行变更合同。但与此同时,很多法国早期的学者开始研究情势变更原则,觉得这个原则很好,他们的理论基础主要建立在对当事人意思的分析和解释的基础之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什么呢?真实意思不就是要签订一个公平的合同吗?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后,合同成立的基础不存在了,就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了,所以凭什么不可以对之进行变动?这是比较早期的一种强调意思自治的理论。这个理论和法院的僵化保守的做法是对立的。后来,在实务中渐渐出现个别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司法判例,而后来的一些学者经过研究后提出了一个分析结论,这个结论我认为是比较谨慎和周到的:一方面,大家都承认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显然符合我们的公平观念;但另外一方面,从经济的角度来观察,这个原则是一把双刃剑,其好处是通过调整合同条件,变更价格条款,有可能导致交易关系寻找到一个新的平衡点,有助于平衡双方利益。但其坏处是有可能导致经济秩序的更为严重的不稳定。这是因为,现代社会的交易从来都不是孤立存在,而是一个链接另一个的连锁性过程,现在不仅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甚至链接到全球,交易形成长长的链条,一环扣一环,分工越来越细,联系越来越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一个交易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就是单独强行变更某个交易链条中合同的价格,与之相关联的上下游的一连串交易都有可能发生连锁反应,这就有可能使本来就动荡的经济秩序由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而引发更大的经济动荡。所以法国学者最后的结论,就是在立法上不对情势变更原则作出一般规定,但是允许法官在个案中,根据具体情况适用这个原则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这样的做法,既发挥了情势变更原则平衡利益的功能,又可以避免法官对这个原则的滥用。借鉴法国民法的理论,我提出在我国合同法要不要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上,关键在于需要对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走向做出必要的预测。我指出,如果由于我们经济政策、政治政策不稳定,未来社会发展存在大规模经济动荡的潜在危险,那么,在立法上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就要小心,如果将之作为一般规则予以规定,到时候社会经济真的发生大动荡,那司法就必须适用这个原则去强行干预社会经济。这样一来,解决经济冲突的任务就落到法官、仲裁员头上了。但法官和仲裁员很难真正完成这个任务,在那种情况下,整个社会的经济都失衡了,试图运用裁判权力去强行地、一个一个地达到利益平衡,根本不可能,而且极有可能引起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产生连锁反应和陷入更大混乱,弊大于利。接下来我们谈谈,为什么在1999年《合同法》颁布20年之后的今天,情势变更原则非常顺利地规定到《民法典》的《合同编》?我认为有四个主要原因:其一,绝大多数民法学者都赞成将情势变更原则写入《民法典》,他们认为1999年《合同法》没有规定这一原则本身就错了;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发布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已经确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得到大家的支持,似乎从无不同意见。其三,国外立法的情况也发生了变化,不少国家都在立法上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包括法国,法国进行了债法改革,争论了很多年的情势变更原则被增加规定进了《法国民法典》。其四,20多年前合同立法时为什么要删掉情势变更原则以及当时发生的那些争论,现在很少有人再去关注和理会。由此,情势变更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规定,一路顺风,毫无障碍。但即便如此,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我依然不断地提出了几项警示,提醒大家小心:第一,理论研究不足。对情势变更原则,20年前我们拿掉,但现在要拿进来,对这个原则它在我们中国社会特定的经济发展环境下的适用效果,几乎没有学者对它展开过深入的充分研究,都是一般性研究,在中国社会这个原则怎么用,没有人真正研究过。第二,缺乏实证调查。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的批复就确定了情势变更原则,2009年又进一步通过《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确定了这一原则,到现在为止有20多年的时间。我们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可以拿来作为判案依据的,但是20年来,有多少相关案例存在呢?这些案例用这个原则用得如何呢?对此,没有人进行过实证调查和研究。我做过一些简单的调查,发现在这20多年之间,在相当多的诉讼案件中,律师提出了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主张,但几乎都被法院所驳回。由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的典型判例,几乎一个也没有。不禁要问:鉴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填补立法空白的功能,所以,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立法上实际上已经确定了20多年,但几乎无用武之地。既然如此,现在来规定它做什么?第三,在推动情势变更原则进入《合同编》的时候,人们忽略了一些重要的历史事实,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4月24日发布《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三天之后,忽然又发布了一个《关于正确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这是专门用来限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一个紧急通知,内容很长,其中用来大量篇幅讲述金融危机快速蔓延、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我们国家经济运行中出现了问题,合同履行困难,要积极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等等。据此,这个通知要求各地、各级法院要小心,要正确理解、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甚至于规定如果实在要用,必须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的时候需要报到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刚刚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三天之后突然变卦,实际上又不让用,到底发生了什么情况?很显然,这个通知表现了上层对于情势变更原则双刃剑效果的一种巨大的担忧。到了今天,如果有意无意忽略这些真实故事,对情势变更原则缺乏敬畏之心,是有可能闯祸的。很多人实际上闹不清楚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关系,甚至把所有事后对合同确定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变化“都认定为”情势变更“,这很容易导致对这一原则的滥用。“情势变更”中的”情势“,指的是大情况发生了改变,如全社会性的通货膨胀、金融危机、经济危机、战争等这样的一些重大事件。对于这个原则在诉讼和仲裁中的适用,我想提出几个要点:第一,慎用。别看到一个个别交易的利益失衡、不公平,就想要用裁判权力去平衡利益及实现公平。要小心,因为你有可能在这个交易里面实现了公平,但没有想到有可能由此导致这个交易背后发生更大的、连锁的不公平。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后,我们的经济受到很大影响,最高法院就连着发通知,要求审理这种案件的时候要注意利益平衡,其中就涉及到如果合同签订之后,因为疫情的影响,一方生产成本大幅增加了,在这种情况下价款不调整就不公平,所以法院可以调整。其实这就是情势变更原则的应用。但要看到,疫情导致出卖方(产品制造商)成本增加,但是否同样也导致了买受方(产品使用人或者销售中间商)无法使用产品或者难以正常销售产品的损失呢?第二,限制适用范围。情势变更原则原则上只能适用长期的、持续性的合同,短期的、一次性的合同适用此原则的可能性非常小,这是因为预见性的问题。我们能够预见的、有一定预见能力的是近期可能发生的事情,我们不能预见的往往是远期的将要发生的事情。例如,在今年1月疫情爆发、武汉封城之后,基于对疫情发展的乐观估计或者悲观估计,有可能导致不同的商人就同类交易签订不同价格的合同。鉴于人们在特定条件下对于疫情的发展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能力,所以,疫情发展最终导致的短期、一次性交易的利益损失,只能属于商业风险,不得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第三,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要目的是平衡利益,而非分担损失。还要注意别忘了情势变更原则不是用来进行一般的平衡利益,而是有一个条件,就是由于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一方吃了大亏,而另一方占了大便宜,而且获得的利益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如果一方受损而另一方并没有因此而额外获益甚至另一方也受损,则应当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这一次,最高人民法院就疫情的两个通知里面就涉及到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比如说疫情进行了4个多月,吃亏最大的就是旅游业、餐饮、住宿这类行业,可能几个月都开不了张,但还要付出成本,比如高额的租金。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个通知第六条规定,”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依照这一规定,由于疫情导致经营亏损,法院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改变租金价格(减免租金),而将于疫情导致承租人损失的同时,并没有导致出租人既有利益的增加,这样,情势变更原则就成为让交易一方由于疫情(不可抗力)的影响而遭受的损失由无过错的另一方分担的工具,不仅如此,更为典型的问题是,法院这样裁判,完全有可能导致相关连锁交易的利益重大失衡和秩序混乱:在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同时,如出租人是总承租人,则其当然有权利请求作为业主的出租人减免租金;而以银行贷款购买房屋的出租人减免租金后,也当然有权请求银行减免贷款利息。如此”情势变更“下去,怎么得了?因此,当社会经济发生大规模动荡乃至崩溃之时,试图动用司法权力去普遍实现所谓"交易公平“,真的有可能是一种幼稚的幻想。所以,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所涉及的很多问题,需要法律界人士进行共同研究。第二部分、合同编在仲裁中的适用(谢鸿飞教授)《合同编》这次的修订确实比较大,创新的地方非常多,《民法典》中间的违约方解除问题,可能是《民法典》编撰过程中间争议最大的,至少是《合同编》中间争议最大的问题。首先,到底合同僵局是否存在?《合同编》的立法者的目的很清晰,就是我们要知道合同僵局在实务中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另外一方面,因为目前现行的《合同法》是解决不了这样一个合同僵局问题的,所以要在《民法典》中新增加一些规定,或者修改一些规定,解决合同僵局的问题。但也有很多反对意见,在实践中没有合同僵局这问题,这两者可能还有很大的观点上的对立。我的结论是合同僵局在实践中还是客观存在的,这一点是不能否认的。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在实务中我想在两种情况下都存在,第一种情况就是一时性合同,也就是说双方的给付义务和对待义务可以通过一次性的给付来完成。这种例子在实务中并不是太多见,确实不是典型的合同僵局的一种类型。实务中我看到了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示的新宇公司和冯玉梅的案件。这个案件的基本事实是这样的,新宇公司是开发商铺的开发商,开发商铺以后卖给小业主,其中冯玉梅买了商铺。后来出现一个情况,这些商铺在经营过程中,新宇公司的生意不太好,新宇公司后来股东也换了,在这种情况下新宇公司新股东就想把原来商铺的三层进行改造,这样一来他就想到我们要不就把和小业主之间所有的商铺买卖合同解除了,然后再给小业主一些赔偿。其他的小业主都同意了,但唯独冯玉梅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新宇公司没有办法,所以就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商铺买卖合同。这个案件为什么既是合同僵局,又和违约方解除联系在一起?因为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案件当中冯玉梅在诉讼中的想法很清楚,她说我就想要房,我不愿意解除这样的合同,如果你不给我房,冯玉梅当时提出了很高的赔偿条件,新宇公司没办法接受。我们看到在这个案件中新宇公司是违约方,最后法院是根据《合同法》的110条,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间,一方发现履行合同的费用过高,这个时候守约方不能请求债务人实际履行。这个案件中关键在于法官非常勇敢又前进了一步,说在这种情况下履行费用过高的一方债务人,可以来申请法院解除合同。因为这个案件,在这个对《合同法》110条有所突破,也就是说进一步明确了这个时候违约方可以解除,所以这个案件被载入到了最高法院公报案例。第二种就是继续性合同。可能是这次学界支持《合同编》通过新设规则解决合同僵局最典型的合同僵局例子。继续性合同的例子非常多,在实务当中最常见的是两种,第一种是提到的租赁合同,另外一种就是合作开发合同,包括各种各样的合作合同,也包括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合伙合同等。其中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比如想做一个生意,认为这个生意未来的前景非常好,因此和房东签订了一个长期租赁合同,租期20年。结果没想到经营一年以后经营不下去了。因此尽管还有19年剩余的租赁期限,但是承租人已经没有办法实现他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这个营业已经停止了,非常想解除合同。但是这个时候房东坚决不愿意解除合同。房东可能考虑到,解除现有的租赁合同后,再租给其他人很困难,或者即使租给了其他人,费用也没有租给现在这个人的这么高,所以房东坚决不愿意解除合同。这个时候承租人可能就不会交付租金,但房东这个时候的手段是,承租人拖欠一个月租金,我去起诉你。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怎么能够摆脱租赁合同的束缚,重新获得交易的自由,这个在很多学者或者实务界来说这个问题原先《合同法》确实解决不了。现在看第二个问题,我们在《民法典》之前,《合同法》到底可不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现在可以把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分成这么几种情况。第一,如果这个合同僵局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尹老师提到的情势变更造成的,这个时候可以根据不可抗力,《合同法》按照117条、118条和94条可以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不存在任何法律适用的难题,我们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009年以后因为这个司法解释26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如果法院认定这个合同僵局是因为情势变更造成的,当时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也没有问题。当然情势变更适用的,像尹老师讲的这样一个非常大的难题,它的这种规格或者构成要件,我们到底是宽还是严,严要严到什么程度?比如说在新宇公司刚才我讲的商铺买卖的案例中间,现在中国好多学者认为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不适用《合同法》110条第二款,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我们可以直接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构成情势变更。但是我在这方面非常赞同尹老师的意见,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觉得构成情势变更基本从法律文义上来讲,恐怕都不太符合最高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6条的,因为它不属于当时客观环境的变化,虽然最多我们可以说它是缔约时候一个动机错误,就是我在缔约的时候认为未来我的生意会很好,实际上生意不好,最多就归到一个动机。但如果像德国法一样,我们承认了法律行为的主观基础障碍,也就是说主观情势变更的时候,我们有可能用到情势变更。但是中国法我个人理解可能无论是我们的《合同编》也好还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也好,恐怕只限于客观环境的,不包括了主观方面的情势变更。这种情势变更,解决像新宇公司商铺这样一个案例,恐怕不太现实。现在实务中间其实主要引发讨论的是《合同法》的110条,也就是说除了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之外,我们想到的解决合同僵局的第三种武器,就是新宇公司案件当中提到的110条。110条在实务中能解决合同僵局,主要有关的就是第二项“债务的标的履行费用过高”。因为不适于强制履行,通常涉及到一些与人身有关的债务,或者行为债务,关键问题就在于这个地方的履行费用过高怎么理解,像刚才举的例子中间,假如不做生意的情况下我不交租金,能不能用《合同法》110条第二款?包括像我们刚才提到的新宇公司的这个案件,新宇公司现在要把这个商铺回收,重新规划,重新开张,到底是否符合我们这个地方的“履行费用过高”?我想因为110条首先我们要注意它的适用范围仅仅限于非金钱债务,金钱债务是不能适用的。也就是说我们对新宇公司交付商铺以及移转商铺所有权的义务可以适用110条,这个没有什么问题。但对租金债务本身是一个金钱债务,即便我们说这个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况下,也没有110条适用的余地,也就是110条解决不了我们在实务中大量出现的,也就是一方履行的债务是金钱债务,但是确实有履行费用过高。第二个问题就是履行费用过高怎么判断的问题。现在在学理上我们解释110条的正当性还是有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主要是受英美法影响,他们认为履行费用过高的时候为什么一方债务人可以不实际履行?主要是基于经济学上的考虑,具体来说就是效率违约,也就是说一方履行这个合同的成本远远大于对方可以从履行中间所获得的收益,这样对整个社会福利来讲,合同履行成本远远大于合同的收益,所以不符合,这是第一种思路。第二种思路实际上就是和刚刚尹老师讲的情势变更思路一样,情势变更的正当性在哪?实际上还是在于契约自由。在合同中,在没有约定履行费用过高,一方要不要承担责任的时候,立法者肯定要模拟当时的推进。一般以正常理性的情况来看,合同当中没有约定如果有一天履行费用变得很高的时候是否能够不履行合同,立法者这个时候就假定,恐怕按照契约自由原则,一个理性的当事人是不会承接这样一个合同义务的,所以我们第二种思路就是按照契约自由来解释了履行费用过高的时候排除债权人实际履行请求权的正当性。但无论是哪一种理由,我想110条要解决非金钱债务还是有很大问题的,也就是说即使我们把履行费用过高这个问题用简单的一个数学上的成本和收益数量的对比来解决了。金钱债务这种普遍存在的合同僵局的类型,是解决不了的。这是现行《合同法》110条存在的非常大的问题,基本上对解决继续性合同中的合同僵局没有太大的作用。这次全国人大法工委为什么在《民法典》580条加了一款,相当于《合同法》110条中间增加了一款,主要是考虑,在《合同法》110条的规定中,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实际履行请求权已经被排除了。它是不是自动解除,或者在这种情况下至少双方当事人都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在新宇公司的案例中,就出现了违约方解除的问题。但更多的法院因为《合同法》110条规定得不全面,所以法官这个时候不敢判合同解除,只是驳回原告请求实际履行的这样一个诉讼请求。对这个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觉得非常重要,因此580条第二款,就是在《合同法》110条增加了第二款,就成了这次《合同编》的第580条,这是它的背景。再看一下在《合同编》草案中,《民法典》各个编合并在一起的时候,最初的《合同编》草案,立法者认为合同僵局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在立法上应该新设规则解决这个问题。当时这353条就相当于《合同法》的94条法定解除中间增加了一个第二款。即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法院或者仲裁庭可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同时为了保证公平,专门提到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这个问题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的若干次会议上,很多专家学者都对这一条提出很大意见。比如,合同都已经不能履行,一方的合同目的都不能实现了,这当然就是合同解除的理由。也就是说写这句话,尤其是“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基本上就是多余的。但还有一些观点认为,构成合同滥用权利和对对方显失公平等,这些条件相当于法官在运用民法基本原则,决定是否可以判违约方享有解除权。我们也都知道,法官适用基本原则的时候,法官自由裁量权非常大,这就必然导致一个问题,在实务中对这种所谓的违约方解除的情况,法院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判解除,什么情况下不判解除,这恐怕很难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很多学者提出来,这样一个条款的适用可能比情势变更标准还要具有弹性,所以很多学者认为这一条非常不妥当。这个问题被许多媒体概括成“违约方解除”,所以很多常委看了这样的报道以后,也在常委会上激烈地抨击353条第二款。抨击的理由就是刚才尹老师讲到的《合同法》的一个根基“契约自由”,也就是合同是基于你的自由意志订立的。从逻辑上说,必须遵守合同。我们在德国法中可以看到,在合同订立以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遵守合同的义务,我们在两大法系中也都讲合同订立了以后,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法律效力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提出这个观点,即按照一般的合同,现在违约方都已经违约了,在伦理上本来就有亏欠,再给违约方一个解除权,这个在合同伦理上基本就没办法说得过去。所以我们在常委会上好多委员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后来法工委可能也觉得,因为这个规定毕竟其他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民法典》都没有规定这样的一个制度,但这个制度确实有它的英美法上的应用。比如说霍姆斯曾经说了这么一句话,霍姆斯说了一个合同的履行无非就是两种情况,第一是当事人如约履行了这个合同,第二当事人不愿意履行这个合同,怎么办?你不愿意履行这个合同就损害赔偿。其实我觉得霍姆斯说的这个话是对英美法上《合同法》的一个总结。在世界银行里的一个报告中间也提到,尽管大陆法是成文法,看起来这个法律规定得非常明确,要求、法律效果都非常明确,看起来英美法的确定性更强,或者给当事人的预期更稳定,但是世界银行最后报告的结论也提到,英美法因为更加具有灵活性,而且因为法官这么高的素质,所以在适用法律的时候灵活性又不至于破坏法律的原则性,所以英美法更有效率。因此,英美法并不太注重到底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合同的违约方还是守约方,而关注在合同解除以后,债权人是否得到了充分的赔偿,这个赔偿要让合同的债权人实现合同如约履行时候的状态,如果达到这种状态,无论合同是否解约,都无关紧要。但大陆法系中,违约风险恐怕就是非常严肃的问题,因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非常强调实际履行。在最高法院在制定《九民纪要》的时候,也很想解决这样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很让人头疼的问题。《九民纪要》一开始就对这个问题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