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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赞:开发商自曝无证销售要求宣告购房合同无效,法院认定恶意诉讼驳回!

烟语法萌 2019-05-15


法萌君语:一段时间以来,网上爆出很多类似新闻,一些开发商在已经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甚至业主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入住好几年后,到法院起诉业主,以当初卖房时自己没有办理预售许可证为由,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业主归还房屋。不少法院机械性的适用司法解释,以卖屋买卖时未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违反了强制性的行政法规定,判决买卖合同无效,造成了法院保护违法违约者,守约者吃亏的现象,造成社会不理解。


早在8月10、11日,法萌君就针对法院对此类案件判决现象,连续撰文《这个判决适用对了法条,却忽略了诚信原则,无视了社会公德!》、《再议:机械适用法条的判决,就是正确的、负责任的判决吗?》,提出违背民法立法精神的判决结果,即使再有适合情形的法条支持,也是适法错误。



有法院已经开始对开发商这一不诚信做法、法院以往不合理判法作出纠正判决了,值得点赞!


以下内容转自昨天的《法制日报》



今年8月,因房价上涨后,西安房地产开发商举报自己当初无证销售,并将不愿意退房的业主告上法庭。这一消息引爆舆论热议,同时国内多地爆出类似事件。


事实上,由于市场监管不到位,曾经房地产项目一度无证出售情况比比皆是,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资格的情况下,便与业主签订认购协议或认筹协议。


然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当房价开始一路狂飙后,风险凸现。


无良开发商面对巨大的利益差额,纷纷举报自己无证销售,试图作废此前认购合同,再以现在的高价重新销售。


对于购房业主来说,不仅面临着合同无效的风险,也错失了房价低点和机会成本,进退两难,有苦难言!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开发商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行为属滥用诉权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6年,家住石家庄市的赵某斥资95万余元,全款购买了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麒融国际项目房屋一套,并签订了《内部认购协议》,约定交房时间为2017年5月1日。


今年8月,世纪鸿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麒融国际项目截至目前没有取得任何手续,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赵某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为无效合同。


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其请求宣告案涉合同无效的规范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即“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被告认为,根据相关统计,石家庄市房价2016年均价7548.42元,2018年均价15843.13元,整整上涨了一倍,原告起诉的动因并非源于权益受损寻求司法保护,而是为了逃避履行义务以及获取不法利益,企图以合法形式达到非法目的。


“原告的意图一旦得以实现,会有众多的购房者权益无法保障,最终受损害的,将是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本地区的司法公信力。”被告在庭审上说。


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内部认购协议》时,涉案房屋系现房,但原告未提供办理竣工验收的证据,案涉项目至今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法院认为,原、被告对签订《内部认购协议》的事实无异议,该协议应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在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销售房屋并收取了被告巨额款项后,又在房价大幅上涨后的今天以自己未取得预售许可为由要求宣告合同无效,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行为属滥用诉权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应从实体上否定其权利请求。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制日报》记者从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获悉,这份10月10日发出的判决目前尚未生效,不知当事人是否上诉。


附判决书全文:



            往期文章:这个判决适用对了法条,却忽略了诚信原则,无视了社会公德!


            往期文章:再议:机械适用法条的判决,就是正确的、负责任的判决吗?


            往期文章:最高法 | 同一案件两个不同的被告共同上诉时收取两份案件受理费的做法,应予纠正


            往期文章:拭目以待下个月开始实施:法院庭审等全部笔录必须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和律师公开


             往期文章:最高法:个案的请示答复没有普遍法律效力,不得作为判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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