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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 东西相遇——莫石博士友人文集》正式出版

HKIAC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2023-10-16





本文为《国际仲裁 东西相遇——莫石博士友人文集》[1]序文,序文作者为吴振辉御用大律师(Ng Jern-Fei QC),全文由中伦律师事务所严佳颖律师翻译。该序文发表于《亚洲争议评论》(Asian Dispute Review,ADR)2022年第1期


《国际仲裁 东西相遇——莫石博士友人文集》封面



莫石博士(Dr. Michael Moser)是国际仲裁的代名词。我们正在生活的时代被很多人称为“亚洲世纪”。[2]伴随着亚洲世纪的到来,国际仲裁的中心向东迁移,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过去几十年中一些思想领袖作出的努力,这本书即是为了致敬他们当中的一位。


莫石博士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的前任主席。他是一位在美国学习法律并从事律师工作的奥地利人。他通晓数国语言,包括中文普通话和德语等。本书所邀请到的强大作者阵容反映了他多年来辉煌的国际仲裁执业生涯,尤其是他在亚洲地区的执业经历。



本书共二十五章。开篇第一章曹丽军所著的关于中国文化如何影响中国仲裁的文章。他深入探讨了许多深刻影响中国仲裁和调解的文化概念,以及这些概念背后的历史渊源。第二章作者是John Choong和Chan Yong Wei,他们展示了香港和中国内地可以用以支持仲裁的各项临时措施。



本书第三章所涉地理区域开始扩展。在该章,Donald Donovan,Lord Goldsmith,David W Rivkin和Christopher Tahbaz开展了关于亚洲仲裁发展的充分调研。他们研究了亚洲各国仲裁法的演变,以及区域内仲裁机构的发展,展示了亚洲如何逐渐成为仲裁创新的先锋,以及亚洲各地法院正在如何不断发展成为仲裁原则方面的引领者。作为示例,作者援引了新加坡上诉法院在Tomolugen Holdings Ltd v Silica Investors Ltd案中的决定。[3] 



在第三章最后部分,作者分析了“一带一路”倡议相关的仲裁发展,顺势将读者带入本书第四章。第四章作者Justin D’Agostino延续了他一贯的流畅的文风。本章内容与曹丽军在第一章中关注的中国文化对中国仲裁的影响以及Donovan等关于亚洲仲裁发展趋势的数据分析相呼应,作者就“一带一路”相关争议能在多大程度上作为催化剂推动亚洲混合模式争议解决的发展,分享了自己的深入思考。



在本书第五章,作者Nils Eliasson将话题转向中国对外投资条约的专业分析。他就一系列有关中国投资协定的重要裁决(例如Tza Yap Shum v Republic of Peru[4]Sanum Investments Ltd v Laos[5])展开了富有意义的讨论。在本书第71至74页,作者以表格形式清晰呈现了中国与30多个国家的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的关键特征。与之类似,Erica Stein所著的本书第二十一章讲述了中国与欧盟之间投资协定的发展。



本书第六章第七章的作者分别是两位仲裁界的重量级人物,Bernard Hanotiau和Sally Harpole。这两章分别讨论了仲裁员行使正义的职责和太平洋沿岸各法域是如何向国际仲裁律师敞开大门的。接下来, Nikolaus Pitkowitz在第十八章探讨了仲裁员拒绝腐败的职责,Klaus Sachs在第十九章讨论了各种可以让国际仲裁更有效率的方法。这两章也同样是关注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扮演的角色。



本书第八章作者Cameron Hassall、Matthew Brown和Tiger Lin探讨了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即国际商事仲裁是否应该有上诉程序。在本章开篇[8.03段],作者抛出了一个引人入胜问题,即主流认知的仲裁终局性一定是一件好事么?接下来,本章列举了当今国际商事仲裁中,各方当事人可以利用的各种形式的上诉渠道,包括上诉至(1)高级别的当地法院[8.04(A)段]和(2)上诉仲裁庭。David Williams和Anna Kirk所著的第二十四章探讨了类似的话题。他们调研了亚太地区各法域就法律问题的上诉分别采用的各种机制。



本书第九章第十章分别聚焦莫石博士与瑞典的联系(作者为Kaj Hober)以及他在美国、奥地利、亚洲三地的调解之旅(作者为Günther Horvath,Katherine Khan和Niamh Leinwather)。第十章[10.04段]提及了《新加坡公约》框架下对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执行问题,这与Hiroyuki Tezuka在第二十三章关于《新加坡公约》时代“仲调结合”崛起的讨论相互呼应。



在本书第十一章,作者Benjamin Hughes和Daniel Ling探讨的是,组庭阶段当事方意思自治与快速程序下程序效率之间不时产生的矛盾。近年来,有若干司法判决和学术著作与这个有趣的话题相关。这种矛盾集中体现在在新加坡高等法院在AQZ v ARA[6]和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来宝资源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上海信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7]中得出的截然相反的结论中。



资深大律师黄锡义博士(Dr. Michael Hwang)撰写了本书第十二章。本章探讨了一个前沿概念,即应用证人会议的形式从事实证人处获取证据。黄博士犀利地评论了关于事实证人只能以传统交叉盘问方式被质询的传统观点,陈述了他观察到的情况,并基于他多年作为仲裁员和代理人的经验加入了一些有益的个人见解。同样关于证人证据这个话题,Kap-You(Kevin)Kim和Mino Han在本书第十三章,通过其提议的国际仲裁中的证人准则,提出了一系列建议适用的原则。



本书第十四章延续了“东西相遇”的主题,作者Christopher Lau特别提及德国仲裁院仲裁规则和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早期争议解决的内容,值得亚洲的仲裁规则借鉴。在第十五章,Julian DM Lew博士探讨的问题是,布拉格规则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替代IBA规则作为促进仲裁程序效率的证据规则。在第十六章,Nigel Li讨论了在替代争议解决中东西方哲学是如何融合的。



本书第十七章,作者费宁王生长将话题转向中国对国际仲裁机构开放大门。作者提及了近年来一些关于这个话题的司法实践,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BP Agnati S.R.L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的决定,[8]并就这些实践提出了有见地的评论。与本章一脉相承,在本书第二十章中,师虹就中国法院展现出的对国际仲裁的友善态度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呈现,其中特别强调了(1)在决定仲裁协议效力时应尽量将仲裁条款解释为有效的原则,(2)支持仲裁的临时保全措施,以及(3)对混合仲裁裁决的执行。



在本书第二十二章,业界领军人物陶景洲述及亚洲各地纷纷成立的国际商事法庭,并探讨了这些商事法庭是否能够替代仲裁。在本章[22.03段],作者详细对比了各地国际商事法庭的主要特征,并特别提及了伴随这些法庭(例如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而产生的国际法官这一群体。这部巨作的终章,即第二十五章,是由Friven Yeoh和Nathaniel Lai所著,他们探讨了一个很棘手的话题,即国际商事仲裁披露程序与中国关于保护国家秘密的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文章引人入胜、有启发性,很好的帮助了读者来理解这个话题。



本书话题覆盖之广以及云集的重量级和新秀作者规模之盛,已足以为本书的质量背书。本书编纂者巧妙地将各章内容罗织成书,极大促进了亚洲地区仲裁知识的发展。本书最重要的目的是向无与伦比的莫石博士致敬,祝贺他取得的辉煌成就。


本文注释(请上下滑动参阅)


[1] Neil Kaplan, Michael Pryles 和 Chiann Bao(2021,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ISBN 9789403520551, v+314 pp,装订本。也可选择电子书。
[2] Valentina Romei 和 John Reed,The Asian Century Is Set to Begin,金融时报(2019年3月25日),Donald Donovan等在第[3.02]段引述,脚注2。
[3] [2016] 1 SLR 373。
[4] 关于管辖权的裁定,2009年6月19日,(ICSID Case No ARB/07/6)。
[5] [2016] SGCA 57。
[6] [2015] SGHC 49, 第132页。
[7] [2016] 沪01协外认1号。
[8] [2013] 民四他字第13号,2013年3月25日。

关于作者

吴振辉(Ng Jern-Fei QC) [著]天博大律师事务所(Temple Chambers)吴振辉御用大律师被描述为“强有力的大律师”;“他总是在为客户战斗到底中展现他的决心,而且有能力迅速创造强有力的辩驳”。他还被描述为“具有最高的专业水平”;“最高水平的打官司诉讼经验”;“出色的法律界精英”及“能在较短时间内掌握复杂案情的事实”。“是亚太地区享有极高声誉的仲裁员和大律师”。他在过去十五年中担任过100多个的仲裁案的辩护律师及在30仲裁案中担任仲裁员。在2018年他成为英国最年轻的御用大律师之一。严佳颖 [译]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佳颖律师有中国和美国加州律师执业资格。自2015年加入中伦律师事务所以来,一直在中伦国际仲裁团队工作。她参与处理了多起境内外仲裁案件,该等案件涉及教育、建设工程、保险、矿业、酒店管理、医疗服务、网络域名等多个领域。该等案件涉及的仲裁机构包括贸仲委(CIET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等。除仲裁程序外,严律师还经常参与仲裁案件相关的法院程序,例如清盘、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说 明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应视为HKIAC的立场或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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