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私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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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士永:一房二卖案案例研习报告|中德私法

本案中,甲、乙约定“乙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甲的,甲有权向乙追索违约金”,因此,发生“乙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甲”,甲才可以向乙主张支付违约金请求权,而乙显然并未将房屋按期交付给甲,因此,本项条件成就。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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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海龙: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中德私法

由于就显示器而言给付风险已经移转给拜尔公司,而由于显示器在途中灭失,本案中发生了给付不能。根据《合同法》第110条,拜尔公司主张交付显示器的请求权已经消灭。拜尔公司无权请求塞勒公司再次配送显示器。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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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香香:玻璃娃娃案——以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为考察重点|中德私法

(2)甲父母不得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1款第1句结合第32条第1款请求乙同学父母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因为乙在此案中不存在不当行为,可以认定乙父母尽到监护职责,可将其责任减轻至零,该请求权不成立。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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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私法研究》物权专题目录:基础理论

《中德私法研究》物权专题(一)所有权人与占有人关系(二)善意取得(三)基础理论朱庆育|民法的“任督二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沃尔夫冈·维甘德|物权类型法定原则——关于一个重要民法原理的产生及其意义(迟颖译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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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蒂尔纳:德国视角下的中国新物权法|中德私法

对《德国民法典》第933条、第934条的解释参加鲍尔/施蒂尔纳,《物权法教科书》,第52节,边码3、14、18、24;《联邦法院民事裁判集》,第56卷,第123页,第129页。[29]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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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关于物权法总则的若干问题|中德私法

第三,有利于登记请求权的行使。在买卖不动产的情况下,登记已经构成出卖人的一个重要义务,如果一方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办理登记,或者拒绝履行登记义务,则另外一方基于有效的合同可以行使登记请求权。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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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永钦:物权堆叠的规范问题|中德私法

参见苏永钦:《物权法定主义松动下的民事财产权体系——再探大陆民法典的可能性》,载《月旦民商法杂志》2005年第8期;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2005,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32页。[8]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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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和物权法抽象原则(下)

对此参见,乌·胡贝尔:《经济法杂志》(ZIP),1987年,第750页,第754页以下。[44]持此见解者,例如,冯·克雷默尔:《拉贝尔杂志》第12卷(1938/1939年),第693页,第696页
2018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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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和物权法抽象原则(上)

cessio)则要在裁判官面前实施象征性诉讼行为,使用古代诉讼法中的言词程式。最初,并且直到3世纪古典时期(《学说汇纂》中的文本正是这一时期流传下来的),意大利土地、奴隶和大牲畜(“要式物”(res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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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庆育:民法的任督二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首先,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虽均与权利有关,但因负担行为而生的请求权之前并不存在,即,请求权本身因负担行为而新生;[11]处分行为所变动的则是既存权利,换言之,创设或取得新权利,均非处分行为。[12]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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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私法研究》物权专题目录(一、二)

李富成|评论:中国语境中的纠结与反思常鹏翱|回应:一盘没下完的棋——对李富成先生评论的回应点击查看中德私法研究前15期总目录点击查看中德私法研究法典专题总目录点击查看中德私法研究占有专题总目录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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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鹏翱:一盘没下完的棋(对《中国语境中的纠结与反思》的回应)|中德私法

所以,就善意取得中国问题的初步分析而言,我还不想修改拙文的结构,但正如富成所指出的,文章一级标题的字面意义差别不明显,这倒是一语中的,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限制,他的精当表述真可现身于拙文。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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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境中的纠结与反思(《善意取得的中国问题》评论)|中德私法

李富成|评论:中国语境中的纠结与反思常鹏翱|回应:一盘没下完的棋——对李富成先生评论的回应点击查看中德私法研究前15期总目录点击查看中德私法研究法典专题总目录点击查看中德私法研究占有专题总目录
2018年7月13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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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鹏翱:善意取得的中国问题|中德私法

参见杨立新:《共同共有不动产交易中的善意取得》,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中国政法大学物权立法课题组:《关于<民法草案·物权法编>制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6]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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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塔格尔:动产善意取得作为“即时取得”(下)|中德私法

恩斯特的结论与此相同,但论据却有着细微的差别。参见恩斯特:《自主占有》,第256页以下;哈格尔:《有价证券通讯》,1980年,第666页、第670页及下页;威廉:《物权法》,边码996。[79]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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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塔格尔:动产善意取得作为“即时取得”(上)|中德私法

habilis)是指有时效取得可能性的物,用现代的话来说就是非脱手物(第935条)。现行法排除对脱手物的善意取得并不能通过有责性、可归责性或推动得到解释,而仅仅是因为,罗马法不允许对盗赃(res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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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士安:善意取得、间接占有与《德国民法典》的设计者|中德私法

Weber)就德沙伊德之提案所提出的补充议案中,认为在此情形占有改定不得视为占有替代。[45]依据第一起草委员会的《立法会议记录》[46]以及后来的《立法理由书》(nachgeschobenen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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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夫纳:间接占有与善意取得|中德私法

1999),虽指出“并存占有思路的弱点”(第601页注释2)。另外,虽然反对借助并存占有学说来解决“铣床案”,但从本质上追随该学说者,Michalski:同上揭29,第398-416页。[38]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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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法的权占、“以手护手”与《德国民法典》的善意取得(下)|中德私法

现行《德国民法典》第185条有类似规定,但略有差别,第185条明文规定权利人在继承无权处分人的权利后对遗产债务负无限责任。至于草案中的该规定是否应做同一解释,惜无更详细的立法资料可供查证。[19]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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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法的权占、“以手护手”与《德国民法典》的善意取得(上)|中德私法

Besitzes)的嬗变。Vestitura及investitura的词义转变,对日后的法律概念Gewere影响甚巨。中世纪早期的文献中有很多这样的例子,比如“财产处于某人的占有之下”(ein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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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尔尼奥利:失去“往日辉煌”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中德私法

奎里蒂法所有权人还享有一种防御他人侵害其完全性权利即所有权的诉讼形式。如某人不争取地宣称,其在某物上享有限制物权,例如役权或者用益权,所有权人可以针对该人提出防御之诉,也即否认之诉(actio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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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永钦:民法制度的移植|中德私法

谢在全大法官在讨论所有人、占有人关系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三者间适用的竞合关系时,引用日本学者的争议,共有九种学说,参见谢在全:同上揭17,第612─617页的整理(附注四)。[22]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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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亮:法律理论与理论继受|中德私法

原则上,只要与请求权的物上特性以及不要求可归责性要件不相冲突,债权法规范都可以适用于物上请求权。按照通说,给付不能规则并不能适用于物上返还请求权。迟延加重责任规则,对于恶意占有人,则是适用的。[8]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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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鸿飞:所有人-占有人关系规则的设计|中德私法

necessity)的要件。依据大陆法债权人迟延的规定,原告应将汽车提存。衡诸本案的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可以构成无因管理关系。果真如此,则本案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判决结果并没有实质区别。[36]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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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评:论所有权人与占有人关系|中德私法

瑕不掩瑜,以上这些问题(当然这完全有可能是评议人的误读)的存在并未影响王洪亮博士这篇论文的价值,相信他的这篇论文将会使读者开阔视野,去深入地思考所有人与占有人关系这个复杂但又魅力无穷的问题。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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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亮:论所有权人与占有人关系|中德私法

《物权法草案》中并没有《德国民法典》第986条的规定,将无权占有作为了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实质上将占有权视为了无须主张的抗辩权,在理论上,作为占有基础的债权因此可能具有一定的物权效力。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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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私法研究》占有专题总目录

译)吴香香|报告:占有保护缘由张双根|评论:占有保护的正当性——一个难题?罗尔夫·克努特尔|先占人之间的赛跑(田士永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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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克泽:持有——一个不易把握的概念|中德私法

Baur/Stürner:《物权法》,2009年第18版,第17章边码12;Gaul/Schilken/Becker-Eberhard:《强制执行法》,2010年第12版,第51章边码12。[26]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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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香香:多级转租房屋之占有返还|中德私法

由上述分析可知,史某的身份经历了直接占有、间接占有、二级间接占有的转变。而占有返还请求权之权利主体不限于直接占有人,也包括间接占有人,只不过间接占有人得请求者仅是回复间接占有。第一项要件满足。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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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努特尔:先占人之间的赛跑|中德私法

在这里再次出现的特雷巴蒂乌斯的学说,在西班牙法域(以及法国)也有表现,在拉丁美洲事实上也处于优势地位,例如在智利和阿根廷[37],这一点是值得注意的。这种做法的起源是在13世纪与第七部分(Siete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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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双根:占有保护的正当性——一个难题?

如约斯特(Joost)就认为立法者保护占有的理由很简单,在于尊重各人之支配范围的自然观念,这一自然观念甚至先在于法律制度之前,之后就成为法律制度的内在部分;参见MünchKommBGB/Joost,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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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香香:占有保护缘由辨|中德私法

姚瑞光:《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51页;王泽鉴,民法物权,第425页;刘家安:“含混不清的‘占有’”,《中外法学》2006年第2期,第241-242页。[79]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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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赫塔:占有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利?|中德私法

Interdicte)笼统的冠以“占有权”称谓,就忽略了“占有权”这一笼统称谓可能具有的双重涵义,而这正是萨维尼观点的瑕疵所在。笼统的“占有权”称谓可能指代“占有所生的权利”(das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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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克:占有保护的原因和历史发展|中德私法

“行为人违法地进入他人的住所、营业场所,或者宁静的庄园,或者被指定用于公共服务或者交通的封闭空间,或者无权地滞留其中、经权利人的要求而不离去的,将因破坏居住和平——受到处罚。”[6]
201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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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伯特:占有规定的产生历史(下)|中德私法

《第一草案》第825条,其接受了《第一草案》的占有权,第二委员会在实质上坚持了,并将其构造为针对动产占有人的、广泛的所有权推定规则(比较第二草案第918条、德国民法典第1006条;Prot.II,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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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伯特:占有规定的产生历史(上)|中德私法

根据《第一草案》第819条第2款以及第820条第2款的规定,在先前持有人相对于现在持有人有瑕疵地持有了某物的情况下,不享有占有保护之诉。该规定可以溯源到罗马的占有瑕疵之抗辩制度(exceptio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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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是什么:萨维尼《论占有》节译(下)|中德私法

Thaden首先着力证明占有是一种真正的权利,然后才试图说明这种权利的性质。它之所以是一种权利,他认为(第14页),是因为偷盗行为只能针对真正的权利人来实施。不过,由于存在着窃占(furtum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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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是什么:萨维尼《论占有》节译(上)|中德私法

Begriff)[4],但是,一旦它与某个法律概念发生关联,它自身便由此成为立法的对象。由于所有权(Eigentum)就是一种任意支配某物并排斥其他任何人干涉的法律之可能性(rechtliche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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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林论占有(下)|中德私法

正是为了严格执行这个基本思想,才存在所谓的占有之诉(Possessorium)和本权之诉(Petitorium)[此为仿照罗马法用语占有令状(possessoria)和本权诉讼(petitorium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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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林论占有(上)|中德私法

假如在占有被不法侵夺时所有权人不能获得保护,那么这就会与此种占有的权利相违。针对任何对所有权人之占有的不法侵犯——无论此侵犯是对占有的侵夺还是妨碍——的法律保护,构成所有权秩序的绝对要求。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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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专题总目录|中德私法

校)《德国民法典》的法史渊源《德国民法典》的思想基础《德国民法典》的基本要素:人、占有、合同弗朗茨·于尔根·泽克尔|《德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和弱点——从德国私法走向欧洲私法(余佳楠
2018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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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彤:欧洲合同法的统一立法趋势及其对东亚的影响|中德私法

Law,PACL)概念与研究计划。倡导由中日韩学者共同组成PACL起草委员会,起草统一的示范法,为各国立法、法制改革提供范本,也作为可供选择的商人法选择适用,以减少东南亚地区的商事交易纠纷。[53]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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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民法典/原则可能性结构说明草案|中德私法

校)《德国民法典》的法史渊源《德国民法典》的思想基础《德国民法典》的基本要素:人、占有、合同弗朗茨·于尔根·泽克尔|《德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和弱点——从德国私法走向欧洲私法(余佳楠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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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纳·舒尔茨:欧洲私法与现行欧洲共同体法|中德私法

研究工作网的框架之内,行动计划得以建立起来,而就在该计划建立之前,人们提出了一个关于分析欧共体法以及国际统一法的未来几年的工作计划,并于2001年在欧洲法学院(特里尔)的会议上首次公布。[21]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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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涌:商事立法的困境与《商事通则》|中德私法

可见,一种商事合同的识别,在部门法及其相关的行政法中可以得到解决,但是,如果把债法总则(商行为总则)上升到民商分立的话,因为没有部门法及相关行政法的辅助,因此,商事的识别就必须在法典中系统解决了。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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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海龙:现代商法的特征与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中德私法

纪海龙*著结合现代商法的特征和趋势,探讨中国民法典制订背景下应当如何安排商法。现代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在形式上的”民法化、民法“在实质上的”商法化、公司和公司法的勃兴以及商法的国际化。商法可被类型化为商组织法、已成体系的商行为法和未成体系的商行为规则。由于民法法典化在当代的功能只应是将法律材料进行体系化,未成体系的商行为规则应被整合到民法典中,而商组织法、已成体系的商行为法则不应被规定在民法典中。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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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斯滕•施密特:商法典与当今商法研究的任务|中德私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缺失的视角参见本文:三(一)2(1)部分的论述。商法所一再强调的便捷性与便利性虽然有利于商人的交易行为,但对于大量交易(Massenverkehr)并不适用。[61]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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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彼得·施密特:单一法典|中德私法

Magnus建议要创设的欧洲商法典,并不能构成一部真正的法典(参见“法典化”词条),而只是在本着各国商法典精神下的一部片段式的汇编。因此,单一法典的模式必须被视为是对私法法典化更为合适的解决方案。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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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人格与名誉保护新规则法草案|中德私法

生效本法于……生效。原文载《中德私法研究》第12卷,第317页至第324页,是1959年8月18日德国联邦内务部长施罗德博士呈给总理、由总理提交给德国联邦议会主席的草案Entwurf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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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赛尔:未来民法典总则中法人的一般条款|中德私法

《德国股份公司法》第41条第1款,《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1条第1款。类似的规定还有《德国合作社法》第13条:“合作社完成在其住所地合作社登记簿登记前,不享有作为登记合作社的权利。”[25]
2018年2月27日